注意!绵竹出台禁令,禁止这类行为

绵竹市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至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内,在全市林业用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命令如下。

严格禁火

(一)严禁野外吸烟、烧灰积肥、焚烧田埂地坡野草、烧火狩猎、烧秸秆、烧木炭、烧香、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点篝火、点火把、烤火、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野外举行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烧山造林,严禁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五)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监护责任。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六)森林防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严阵以待

各涉林镇、林区单位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控火源,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市森林扑火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全力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严肃问责

(一)对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