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庄河一警车撞人后逃逸 伤者紧急送医 警方通报:派出所锅炉工私开警车 疑涉酒驾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谢乐滋
2021年1月17日下午,天色渐渐暗了下来,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鲍马村石山卫生院东侧路上,车辆来来往往,一辆警车停在路中央,左前杠被撞粉碎,三米外,一辆自行车静静地躺在路边。
据警方公布的消息,肇事者邓某龙为派出所的一名雇佣锅炉工人,事发当天他喝了酒,私自驾驶一辆警车,在路上与自行车相撞后逃逸,伤者李某梅39岁,事发后被紧急送医治疗,暂无生命危险。
而据现场目击群众描述,邓某龙撞人后谎称要打个电话,但一转身就不见了踪影。原本,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因为警车驾驶员撞人逃逸、警车管理和违规问题等,引发了广泛关注。1月20日,邓某龙所在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告诉封面新闻记者,目前此事已经交由上级部门处理,当地公安机关也正在开展内部调查,之后也将会发布通报。
图片
警车撞人逃逸:肇事者系派出所锅炉工 醉酒私自驾车
发生在庄河市的这场交通事故,因肇事车辆为警车,且司机撞人后逃逸,在网上曾引起不小波澜。一些网友认为,驾驶警车撞人还逃逸,本就属于知法犯法,也有观点认为,此事背后应该追问警车的管理以及违规私用问题。
图片
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1月17日下午五点三十分,在庄河市兰店乡鲍马村一条双向车道上,一名身着褐色外套,灰色长裤的女子躺在路边,她戴着帽子,身旁围着一群关心其伤情的路人。
图片
三米之外,一辆车牌号为“辽B3495警”的警用面包车停在马路中央,左侧车头部位明显受损。现场群众描述,救护车很快就赶到了现场,将受伤女子送往医院救治,但警车驾驶员下车后,谎称自己要打个电话,之后却不见了踪影。
警车驾驶员的身份到底是谁?又为何肇事逃逸?一连串疑问随着驾驶员的消失变成了谜团。
第二天,庄河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这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身份才得以被披露。肇事者邓某龙为磨石房边防派出所雇佣的锅炉工人,今年56岁,事发时,邓某龙酒后私自驾驶警车行至鲍马村石山医院东50米处,与一辆自行车相撞后弃车逃逸。被撞的伤者李某梅之后被紧急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
17日晚8点过,邓某龙被控制,酒精检测标准为82.98mg/100ml,属于醉驾标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目击者:这条路上有监控 伤者家属曾跪地痛哭
事故发生后,这一幕场景被路人拍摄视频发到了网上,经由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而警方的通报,同样让邓某龙锅炉工的身份以及其私自驾驶警车的行为,引起热议。
图片
1月20日上午,就当天的场景,记者也联系上事发地附近的一户村民。村民告诉记者,当时事发时,他们只是听身边人说,石山医院附近发生了一起车祸,说是警车撞了人,“当时有人说是警察撞人了,但都没有看到驾驶员。”
这位村民说,他们前往现场时,看到一名女子穿着棉袄躺在地上,后脑勺出血很厉害,“这条路上是有监控的,其实要查也查得到,当天不是就抓到人了吗?”
而据媒体报道,一名现场目击者曾描述,伤者被撞后意识已经变得比较模糊,只是眼睛能够偶尔动一下,女子的家人赶到现场,跪在地下一直哭,“救护车到了直接抬上了车。”
回应:已开展内部调查 将会择时发布调查结果
在警方通报中,邓某龙的身份为磨石房边防派出所雇佣的锅炉工,有网友追问,锅炉工人为何可以驾驶警车?警车管理有无标准可依?
1月20日上午,记者与磨石房边防派出所取得联系,派出所一名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目前此事已经交由上级部门处理,案情细节暂时不便透露,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也在开展调查,“我们后面会发布调查结果。”
记者了解到,如果按照目前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那么邓某龙事发当天82.98mg/100ml属于醉驾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酒驾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是属于酒后驾车:扣6分、暂扣驾驶证3个月、罚500元。
而酒驾规定: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就是醉酒驾车,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2000元、再加上15日的行政拘留。
酒驾肇事逃逸与警车私用问题再引争议
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早在2010年4月,辽宁省公安厅就出台了文件,首次明确规定了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举报程序和奖励办法。
图片
其中,擅自外借公安内部机动车辆、牌照;违法扣留、扣押涉案车辆;擅自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交通肇事逃逸或撤离现场;酒后驾驶警车;私用警车等行为都属于明令禁止行为。
在这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6年11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显示,重点治理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对挪用警车牌证或将警车、牌证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一律责令纠正,限期追回;对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要坚决改正。
同时,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警车私用,以及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违反“两个严禁”的,首先停止执行职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