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始兴两人买房不成,要求退诚意金遭拒,法院这样判

购买期房时,因为担心钟爱的房源被“抢走”,有的买主会先向房地产商支付诚意金对心仪房屋进行预订。但如果最终没能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先前交的诚意金能要回来吗?
近日,笔者从韶关中院获悉一相关案件审理情况。2016年,曾某、钟某与始兴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住宅意向书》,约定购买某套商品房,诚意金5万元,所交诚意金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等到挖地基时再交诚意金3万元。双方签订上述意向书后,曾某、钟某在2016年先后支付5万元和3万元的购房诚意金,后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曾某和钟某请求返还诚意金,遭到开发商的拒绝。无奈之下,二人只好起诉到法院。
始兴法院审理认为,曾某、钟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住宅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诚意金常常也称为意向金,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是为表达交易诚意的一种方式,与法律上的定金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双方在交付意向金后未能就购买房屋达成一致协议,曾某、钟某诉请返还其交付的8万元诚意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该开发商予以返还。
据本案审理法官介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在双方对商品房购买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予退还。实践中,法律所规定的“定金”才具有预付款性质,如果开发商收取该款项后,与买方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笔钱款属于不当得利,买方可以依法要求其返还。
此外,法官表示,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不论是交定金还是诚意金,都不是买房的一个必经程序。如经协商达成一致,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
【全媒体记者】唐音
【通讯员】黄健婷 陈方涛 谢素芬
【作者】 唐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