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超标”豆芽获利672元 一家三口成被告

1月19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2017年5月起,湖北省钟祥市张某栋与其儿子张某、儿媳吕某娟在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形下,在西峰城区从事豆芽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5月15日,经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的豆芽抽样送检,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西安中心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绿豆芽、长豆芽和大豆芽中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 6-苄基腺瞟吟。按照2015年4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发布的《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瞟冷等物质的公告》,明确规定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瞟吟和4-氯苯氧乙酸钠。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张某栋、张某、吕某娟在生产和销售的豆芽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瞟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被告张某栋三人支付豆芽销售价款672元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6720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并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庆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若被告拒绝,则在媒体上公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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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案件将在合议庭评议后,依法择期宣判。
文·图丨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姚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