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油锅起火,好心帮忙却被烫伤,谁来担责?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摊位油锅起火,好心上前帮忙,却遇油锅爆炸导致烫伤并致残,责任该如何分担?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份,高某经营的摊位上正在加热的油锅起火,在隔壁朋友摊位帮忙的卢某上前将油锅端下时,油锅爆炸导致卢某双手及胳膊被大面积烫伤。当日,高某带卢某在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处理伤口,之后又带卢某去小诊所进行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卢某住院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用1554.47元。经法院委托鉴定:卢某因故被烫伤双手、双前臂,目前遗留手部瘢痕面积达一手掌面积5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评定其误工期为45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卢某救火措施不当,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卢某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高某店铺内油锅起火是本次事故发生的起因,且高某为受益人,故酌定高某对卢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店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其依法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酌定物业公司对卢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鉴于房屋所有人潘某没有对卢某实施侵权行为,故潘某对卢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8538.49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707.7元。
法官说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防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