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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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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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省营口市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 郑庚满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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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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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温志堂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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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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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阳吉润轩书画院副院长 班军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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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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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省大石桥市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 徐宝来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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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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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杨雨田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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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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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那钰雯雯
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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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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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解醒旺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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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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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省大石桥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景霞
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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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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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省大石桥市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 闫东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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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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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协会执行会长 刘广才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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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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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东城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袁振军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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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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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省美术家协会会员 蒋循
第四百五十八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常煜 丁兆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