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为法治吉林贡献法院力量
1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刘洪宇发布2020年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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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积极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强化司法社会功能,为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吉林、法治吉林贡献了“法院力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4760件,结案率94.13%,案件结收比101.5%。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61.57%,同比增长7.15个百分点。全省法院克服疫情影响,全力提升办案效率,案件平均用时25.7天,同比去年少用时4.2天。全省法院审结涉恶案件结案率位居全国第一。
2020年刑事审判工作重点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1738件,判处罪犯30710人。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和多发犯罪,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3694件4238人、涉毒涉黄涉赌犯罪案件1191件1656人;严惩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审结案件208件339人;严惩涉农刑事犯罪,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案件405件454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反腐败部署要求,围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依法严惩群众身边发生的腐败案件,特别是从严惩处侵害贫困户利益腐败案件,全年依法审结了杨子明、刘保威、邱壮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计414件491人,其中厅局级干部22人、县处级干部72人。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案件全面“清结”。紧紧围绕专项斗争为期三年总目标,以狠抓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审判为中心,扎实做好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截止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634件,审结633件。其中一审案件审结408件,全国排名第二。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清结”任务目标。
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助力“抗疫”大局。疫情初期,省法院制发《关于从严从快打击影响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通知》等制度文件,加强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沟通联络,构建了“发即破”“捕即诉”“诉即判”的快速办案机制,全省法院充分运用速裁、简易程序建立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绿色通道”,共受理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140件,结案率100%,其中112件适用了简易、速裁程序,占全部案件的80%。组织长春、吉林、通化、四平、白城、辽源等6地基层法院对10起13人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开展集中宣判,有效发挥震慑作用。
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营造优良营商法治环境。建立健全审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以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为重点,坚持平等保护,坚持罪刑法定,坚持宽严相济,全年审结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125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5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0件,判处缓刑53人,定罪免处11人,宣告无罪4人。人民法院协助被告人会见律师或企业其他高管人员处理企业运营事宜51人次,对被羁押被告人均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避免民营企业经营受到损害,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作用。
答记者问
问:刘洪宇专委,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了,请问以后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工作将如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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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吉林记者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的历史成效,成为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黑恶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会有新变化、新特征,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将是一项长期工作。党中央认为,对黑恶问题一旦发现就要出手铲除,要不断地扫。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结束,但扫黑除恶各项工作仍要继续坚持,要常态化开展,以巩固专项斗争成果,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务求实现常治长效。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持续提升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审判质效,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使人民群众不断提高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1年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局之年,省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在推进常治长效和提升审判质效两方面双向发力,保障全省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入开展。
一是在建章立制方面实现新突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省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指导意见》,并配套了多项具体制度规定,将于今年正式出台,为全省法院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奠定制度基础。
二是在提升审判质效方面实现新突破。全省法院将紧紧围绕审判职能,全面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的系列政策法律规定,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三项规程”,推进庭审实质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三是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实现新突破。全省法院将按照徐家新院长关于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社会功能,结合地区一定时期内社会治理和执法司法的重点任务,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深挖问题线索,全面排查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和背后腐败问题,不断规范线索管理;坚持“一案一整治”,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强化跟踪问效,持续强化对行业监管堵漏建制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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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国际在线记者
问:刘洪宇专委,2020年1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免责免罚清单》,一年以来,省法院为贯彻落实《免责免罚清单》采取了哪些举措,取得了哪些实效?
答:《清单》出台后,省法院以制定《清单》配套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为工作重点,从规范具体法律适用和建立办案机制两方面着手,确保《清单》落地、落实。去年4月,省法院制定《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对《清单》涉及的15个罪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形做出了规范,特别是把“正确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能把民事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把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坚决防止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等《清单》精神,以具体规范的形式明确到每个罪名之中。省法院还对办理涉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刑事案件审判管理流程作出了规定,规范了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建立人民法院协助被告人会见律师或企业其他高管人员等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清单》,去年9月至12月,省法院决定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排查清理专项行动,对是否存在超审限办案、是否存在超范围查扣、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情况进行摸排,对可能适用《清单》作出从宽处理的要求一案一策,对长期未结案件要求限期结案。
《清单》出台以来,全省法院适用《清单》依法做出从宽处理的案件49件,被告人55人,判处缓刑42人,定罪免处10人,宣告无罪4人,其他从宽处理1人;前述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2.91天,适用认罪认罚的27件,人民法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21人,人民法院协助被告人会见律师或企业其他高管人员处理企业运营事宜51人次。前述案件未发现有超期羁押现象,未发现涉企案件涉案财物超范围扣押现象。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均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2020年刑事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史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案情】2010年以来,史某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大肆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史某为领导者、组织者,郭某某、扈某某、曾某某等为骨干成员,王某、史某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成员分工明确、管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组织,有约定俗成的“帮规”和“家法”;长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涉足“黄、赌、毒”领域,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大肆实施强奸犯罪12起,组织、强迫10余名未成年少女、幼女卖淫,实施多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共涉及15个罪名,违法犯罪51起,造成3人重伤、6人轻伤、组织聚众斗殴致1人死亡,通过威胁、逼迫、纠缠等手段,对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实施强奸,在中学校园及大专院校周边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白城市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据此,白城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史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启示】这是我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第一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涉黑案件,该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史某组织该团伙成员统一着装,手持砍刀在白城市“狗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史某等人还利用未成年少女、幼女单纯、弱小的特点,将初、高中、大学在校女生作为犯罪侵害对象,实施强奸,组织、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严重破坏了白城市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及省委政法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原则,既不人为 “拔高”,也不人为“降格”,从严惩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对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处以极刑,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治权威。
案例二: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案情】王某某自1997年6月任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霍家店村总支书记以来,长期把持操控基层政权,先后担任梨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霍家店经济园区管委会主任、霍家店村党委书记,还是北方巴厘岛、兴旺集团、霍家店房开公司、兴旺休闲酒店等十余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将园区、村里及多家企业的经济命脉掌握在自己手中,通过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骗取银行贷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财富,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各项经费的同时,还为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以此笼络人心,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霍家店村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四平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七项罪名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启示】此案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参与人多,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共计60余人;涉案金额大、集资参与多,骗取银行贷款3.675亿元、挪用资金5460余万元、非法转让价款2280余万元、虚报注册资本1亿元、职务侵占近1600万元,集资参与人650余人;涉案资产多,北方巴厘岛、兴旺集团、兴旺酒店等产业资产评估价值约4.38亿元,开发房屋6473户,独立车库798个,抵押物为住宅及商业用房共计3225套;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大,近70亩。此案的成功办理,对巩固基层政权,恢复当地的政治生态和扭曲的经济形态效果显著,是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经典案件,为全省法院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三: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一案
【案情】被告人陈某系吉林市某旧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孙某某(被害人,殁年63岁)系该公司负责人,林某(被害人,殁年50岁)系该公司会计。因工作问题,陈某与孙某某、林某产生矛盾。2019年5月26日,陈某向其女友留下遗书。5月27日8时许,陈某到孙某某办公室内与孙发生争执,后回自己办公室取出一把卡簧刀,返回孙办公室,持刀刺孙头颈、胸腹、肩背等部位数刀,孙某某因刀刺伤右肩背上方造成右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随后,陈某发现林某来此办公楼,在二楼楼梯口处持刀刺林肩颈、胸背、腿等部位数刀,林某因刀刺伤左背部上方、左大腿后上方造成左肺破裂、左侧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警方在现场多次劝阻,陈某放下手中刀具被警方抓获。吉林中院审理认为,陈某因工作问题与孙某某、林某产生矛盾,未按照正规渠道解决矛盾,为泄私愤,持刀捅刺二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吉林高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陈某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理应合理管控情绪,妥善处理经济纠纷,不应放任自己的情绪,成为不良情绪的“奴隶”。陈某时值壮年,有年逾古稀需要赡养的父母,但不计后果,蓄意持刀捅刺同事、领导,致两人死亡,给双方家庭带来巨大的创痛和难以挽回的损失。陈某得知自己被判处死刑后心理崩溃,痛哭流涕,后悔不已。因不良情绪导致的严重后果,应时刻警示世人,遇事要三思而行,要理性管控自己的情绪,依法妥善处理纠纷,切勿为逞一时之气而酿成人生悲剧。
案例四: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案情】2019年9月18日11时,被告人李某某(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赛德广场居然之家停车场找被害人石某某索要货款,二人因货款一事发生争吵,李某某用自己的手机、高跟鞋及砖头将石某某驾驶的黑色奔驰E300L轿车的前风挡玻璃、左后门玻璃等部位不同程度砸坏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220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启示】本案系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索要货款时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损毁对方车辆,触犯了法律。人民法院对于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事出有因、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考虑犯罪情节较轻,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符合缓刑条件的,一般适用非监禁刑,这样既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工作,也可以保证民营企业能够正常运营,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案情】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白城地区向被害人张某某等20人非法吸收资金1.289亿元,偿还本金、利息8205余万元,尚欠4689余万元。白城中院认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明确表示用公安机关扣押的财产偿还被害人,能部分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陈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启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犯罪分子往往假借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被害人往往不明真相,容易上当,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方面,此类案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另一方面,从被害人角度反思,要剔除“占便宜”的思维,更要摒弃“天上掉馅饼”、“坐享其成”的错误致富观。
案例六、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案情】2012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从孙某某手中承包长岭县海青村二社后坨子林地二公顷,后将其中一公顷林地让予张某乙。2018至2019年,张某甲、张某乙擅自将承包的林地开垦耕种玉米和谷子,张某甲非法占用林地12.68亩,张某乙非法占用林地15.25亩,由于二人耕种行为致使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2020年6月2日,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长岭县森林公安投案。长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启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案发地长岭县位于我省松原地区,该地域多属于盐碱性化土壤,绿色生态系统异常脆弱,林地异常珍贵,是中东部地区生态屏障。被告人在承包林地过程中没有思考如何在保护林地植被前提下依靠林地独有特点来发展特色种植业或养殖业,反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当地生态系统不同程度的破坏,是农村地区先破坏后治理、吃子孙资源饭的反面典型案例。应认真汲取教训,转变发展理念,真正做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司法职能作用
强化诉源治理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1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启文发布2020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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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省法院狠抓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全面加强行政案件审判管理,改进审判作风,提升审判质效。坚持按季度进行行政审判态势运行分析、通报和调度。严格依法纠错,防止程序空转,促进争议实质化解。推进繁简分流,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提升行政案件审判效率。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020件,共审结7825件,结案率达97.57%,结收比达102%。一审息诉服判率同比上升5.2个百分点,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同比缩短15%。‍
坚持公正司法 注重民生保护
全省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努力做到“五个确保”,即“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确保当事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恢复、确保违法的行政行为被依法纠正或给予否定性评价、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确保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着力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牢固树立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意识,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落实党和国家保民生、惠民生、利民生的各项政策。注重解决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案件中被征收人合法财产的保护问题,在审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案件中,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服务发展大局 优化营商环境
全省法院将履行行政审判职能与服务大局紧密结合,在重大项目建设方面,依法提供法律保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深入贯彻“两山”理念,支持美丽吉林建设。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生态环境整治案件。对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重大专项整治行动及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行为,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高效行使职权,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权威。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率超过90%,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将服务“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功能,有力促进诚信政府建设。
助力法治政府 强化诉源治理
2020年1月,在省法院的推动下,省政府和省法院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3月12日,省政府和省法院共同召开第一次府院联席会议,印发《府院联动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建立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1+7”工作机制,即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为依托,建立行政争议诉前化解、重大案件协调化解、行政审判定期通报、司法建议通报反馈、非诉案件裁执分离、旁听庭审评议、府院联合调研七项工作机制。4月28日,省政府和省法院成立吉林省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8月21日,省政府与省法院共同召开全省第二次省级层面府院联动工作推进会议,对全省府院联动工作进行再梳理、再部署、再落实,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长效化运行。经吉林省政府同意,省法院与省司法厅于11月16日共同印发《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通知》和《关于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为吉林省“府院联动”工作和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创新了组织机制保障,把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实现了从有名到有实的历史性跨越,在助力吉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全省法院积极发挥《行政审判白皮书》、专项调研报告与司法建议在行政争议化解及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作用,就行政执法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监管漏洞等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全省各级法院向辖区行政机关推送的调研报告和司法建议已经成为行政机关规范化执法的重要依据。省法院及多个地区均已经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得到加强,出庭率同比上升30%。
目前,全省各地区均召开了府院联席会议,成立了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2020年全省各级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共受理诉前争议1959件,化解812件,化解率为41.70%。2020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新收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4%,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新收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9%,增量得到有效控制,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最高法院对吉林省府院联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高度肯定,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吉林高院召开东北三省行政争议化解联动工作机制座谈会,决定将吉林经验进行推广。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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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感谢你的提问。2020年1月,在省法院的推动下,省政府和省法院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3月12日,省政府和省法院共同召开第一次府院联席会议,印发《府院联动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建立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1+7”工作机制,即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为依托,建立行政争议诉前化解、重大案件协调化解、行政审判定期通报、司法建议通报反馈、非诉案件裁执分离、旁听庭审评议、府院联合调研七项工作机制。8月21日,省政府与省法院共同召开全省第二次省级层面府院联动工作推进会议,对全省府院联动工作进行再梳理、再部署、再落实,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长效化运行。经吉林省政府同意,省法院与省司法厅于11月16日共同印发《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通知》和《关于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为吉林省“府院联动”工作和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创新了组织机制保障,把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实现了从有名到有实的历史性跨越,在助力吉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积极发挥《行政审判白皮书》、专项调研报告与司法建议在行政争议化解及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作用,就行政执法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监管漏洞等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全省各级法院向辖区行政机关推送的调研报告和司法建议已经成为行政机关规范化执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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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感谢你的提问。吉林高院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方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法院主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涉诉行政机关承担争议化解主体责任的模式,形成优势互补、多方联动、广泛参与、有效监督矛盾纠纷化解的新格局。认真落实“1+7”府院联动机制,按照“有牌子、有地方、有人员、有制度、有统计、有总结”的“六有”标准,全力推进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各级“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建设工作。4月28日,吉林省“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在吉林高院挂牌成立,以上率下,示范引领。全省各级“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均已建设完成,并实质运转,2020年共受理诉前争议1959件,化解812件,化解率为41.70%。2020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新收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4%,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新收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9%,增量得到有效控制,行政争议的前端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本次新闻发布会同时发布2020年度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和国家赔偿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10件,分别是:
案例一:闫某诉舒兰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简要案情:闫某为经营石场获利,在舒兰市天德乡农富村石头顶子山集体林内非法占用林地14200 平方米。舒兰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闫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舒兰市林业局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为由对闫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142000元。闫某申请行政复议,舒兰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闫某以林业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认为,舒兰市林业局的处罚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判决驳回闫某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舒兰市林业局就同一个犯罪行为在闫某被刑事处罚后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不符合立法本意,但闫某非法占用林地,应当恢复林地原状,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项。舒兰市林业局不服,申请再审。吉林高院再审审查认为,因刑事判决中已经对闫石处以罚金,舒兰市林业局不能基于同一行为再给予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即同种不罚、异种可罚,遂裁定驳回舒兰市林业局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旨在确立“先刑后罚”情况下,同类不罚、异种可罚的裁判规则,建立类案裁判标准。
案例二:天诚安公司诉集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简要案情:集安市高台子蛇纹岩矿采矿权进行挂牌出让,天诚安公司缴纳出让款166.6万元并签订采矿权挂牌成交确认书。2015年,集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集安市政府)作出拟征收土地通知书。2016年11月4日,集双高速公路集安至通化段工程指挥部同天诚安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同意对集安市高台子蛇纹岩石矿给予天诚安公司赔偿,以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金额为准。经评估,该矿采矿权价值为1.9亿元。天诚安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集安市政府以被压覆矿产资源的市场评估价值支付补偿款1.9亿元,并支付违约金480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认为,天诚安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竞得的采矿权应受法律保护。集安市政府作为征收补偿主体,对因修建高速公路而压覆矿产资源,致使天诚安公司的矿业权消灭,应给予补偿。判决集安市政府对天诚安公司缴纳的采矿权价款166.6万元及存款利息等直接损失予以补偿。吉林高院二审认为,一审认为天诚安公司已取得采矿权错误,国家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采矿权进行管理的,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取得,但只有取得采矿许可,方为依法取得了采矿权。天诚安公司未依法取得案涉矿区的采矿许可,因此不具有对案涉矿产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被压覆矿产资源处于未开采状态,市场评估价值属于可期待利益,不属于行政补偿范围。天诚安公司应当就其缴纳的采矿权价款166.6万元,以及该笔款项产生的法定孳息即直接损失获得补偿。
典型意义:旨在明确征收土地时对于采矿权的补偿原则。
案例三:王某、郑某、于某诉四平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简要案情:2010年3月,王某、郑某利用两人相邻的集体宅基地合伙建房,未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出租给于某经营使用。于某与四平市二龙山水库管理局开办的旅游开发公司签订经营管理协议,利用该房屋经营“二龙明珠大酒店”,并取得营业许可。2010年,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某经营的酒店所在位置被划定为四平市二龙山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1年,四平市政府作出批复,允许案涉水域地域实施水利风景区建设。2017年7月18日,四平市政府发布公告,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水源地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于某经营的酒店被列入拆除名单。7月22日,四平市政府将案涉房屋及附属物拆除,王某、郑某、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四平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赔偿房屋、装修、动产及营业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认为,案涉建筑坐落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之内,亦未取得合法产权证照,依法应当予以拆除。四平市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虽然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但不能确认违法,本案亦不符合赔偿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吉林高院二审认为,案涉强拆行为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确认违法。案涉房屋坐落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拆除,四平市政府在此进行水利风景区开发建设,有关行政机关为当事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经营类行政许可,四平市政府应当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案涉房屋只有建设行为完成后补办的土地证照,建房时并未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故不能按照市场价值标准予以保护,也不能保护营业损失。二审改判确认四平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承担房屋建筑成本20%的赔偿责任,动产及可拆卸物10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旨在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过程中,产权保护和补偿的基本原则。
案例四:莫某诉通化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简要案情:2014年5月28日,通化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通化县茂盛家园二期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莫某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通化县政府于2018年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又因故自行撤销,直至2019年4月19日才由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以2014年5月28日作为评估时点,对案涉房屋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400元。因双方对安置补偿协商未果,通化县政府以前述房地产估价报告为依据,于2019年5月7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莫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一审认为,通化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目的合法,符合法定征收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莫某的诉讼请求。吉林高院二审认为,通化县政府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启动作出补偿决定程序,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迟至2018年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又因故自行撤销,直至2019年4月19日才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于同年5月7日才最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此时,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如再坚持以2014年5月28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将不利于实现公平补偿。从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角度,综合参考其他征收地块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酌定对莫某有照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照每平方米3100元进行补偿。
典型意义:旨在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时在被征收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合理确定评估时点,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杨某诉梨树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简要案情:2019年,集双高速公路电力设施工程需占用杨某蔬菜大棚一端55平方米土地建一电线铁塔。梨树县政府于2019年11月29日将杨某近1200平方米大棚全部强制拆除。事后,梨树县政府对塔下55平方米土地按照征收标准决定补偿11759.48元;对大棚及青苗按实物价值决定补偿84193.83元,合计95953.31元。杨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大棚下近1200平方米全部土地按征收标准给予赔偿。
裁判结果:一审认为,梨树县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将杨某大棚强制拆除,程序违法,但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并无不当,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杨某各项损失95953.31元。杨某提起上诉。吉林高院二审认为,一审确认案涉强拆行为违法,理据充分,对此结论应予维持。案涉建电线铁塔仅需永久占用杨某55平方米土地,其请求对其近1200平方米全部土地按征收标准给予赔偿,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但本案涉及电力线路保护区问题,即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案涉电线铁塔及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10米区域属电力线路保护区,按规定该区域内已不得再建构筑物,故案涉土地将存在大面积不可重建大棚情况,只能种植蔬菜或做旱田使用。此特殊情况必然导致土地功能减损进而收益减少以及如遇征收将发生补偿标准的差额损失问题,本案梨树县政府对此必然损失未予补偿,确属不当。二审判决,对一审确认案涉强拆行为违法的判项予以维持;对一审涉及赔偿的判项予以撤销;改判梨树县政府对案涉损失问题重新处理。
典型意义:旨在明确虽然不在征收征用范围内,但受到征收征用影响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原则。
案例六:宁某诉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案
简要案情:辽源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1日作出《关于不予认定宁某为因工负伤的决定》,认定2018年4月20日23时45分许,宁某在上夜班途中驾驶两轮电动车沿人民大街东透音乐城对面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被横倒在道路上的树木绊倒,至车辆损毁,宁某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决定不予认定宁某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宁某与辽源市园林管理处民事案件中,生效民事判决认为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纠纷,判决辽源市园林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宁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辽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一审认为,辽源市人社局依照已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宁某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宁某与辽源市园林管理处为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林高院再审认为,相关民事判决对民事案件案由变更是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对涉案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具有确定案涉事故性质的法律效果。辽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案涉事故属于“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中没有其他责任主体,民事判决确定辽源市园林管理处承担70%责任,据此能够得出宁龙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唯一结论。结合在案证据,鉴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已无裁量空间,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辽源市人社局对宁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典型意义: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对能够确认属于工伤的情形,依法作出确定性履行判决,避免造成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诉累。
案例七:亿鑫公司诉珲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行政批复案
简要案情:2019年12月22日,亿鑫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通过鑫宏装卸公司临时雇佣5名装卸工人,在租用的宇通公司的库房内进行生物质颗粒袋装车作业,装卸过程中因堆垛发生坍塌,造成装袋工人刘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珲春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亿鑫公司库房作业无规程、现场管理人员李某的不安全行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亿鑫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李某对事故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宇通公司应承担管理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了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珲春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后作出批复,原则同意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亿鑫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撤销珲春市政府作出的批复。
裁判结果:延边中院一审认为,人民政府具有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法定职权,案涉批复包含对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认定,是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事故责任者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上的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鑫宏装卸公司虽未正式登记注册,但其主要成员张某对外以装卸公司的名义承揽装卸业务,并派员参与事故发生时的装卸作业,事故调查报告未对该公司成员及现场装卸人员与事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珲春市政府据此作出的批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珲春市政府作出的批复,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事故调查处理。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旨在明确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具有可诉性,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陈某、尹某申请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简要案情:2017年6月22日,丁某向派出所报案,称其所有的挖掘机被盗,自报损失39万元。6月24日,县公安局向陈某送达扣押决定,将案涉挖掘机扣押。同日,县公安局对尹某、陈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7月6日,县公安局将挖掘机返还给丁某。7月19日,受县公安局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案涉被扣押挖掘机作出价格认定为385000元。7月20日,县公安局对陈某、尹某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县公安局以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陈某、尹某刑事责任为由,对陈某、尹某解除取保候审。8月6日,县公安局对丁某被盗窃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12月7日,陈某、尹某以县公安局错误羁押28天,造成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为由,向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吉林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第一,县公安局对陈某、尹某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二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县公安局应给付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第二,案涉挖掘机被丁某取回后出卖,现已不能返还,县公安局应给付陈某挖掘机赔偿金。县公安局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挖掘机评估作价38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此作为给付赔偿请求人财产损失的金额。第三,案涉挖掘机被县公安局扣押前,赔偿请求人与案外人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因该挖掘机被县公安局扣押,赔偿请求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该租金损失为其必然可得利益,应视为直接损失,应给付陈某、尹某2017年6月到2017年12月的租金损失18万元。吉林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县公安局向陈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8530.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385000元;向尹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8530.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责令县公安局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陈某、尹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县公安局给付尹某挖掘机租金损失18万元。
典型意义: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因违法刑事拘留、违法扣押财产,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本案关键对于违法扣押财产的赔偿问题存在争议。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实践中已经将一些直接造成的必然可得利益损害,视为直接损失。本案旨在明确案涉财产所有人基于合同约定本应实际取得的出租利益,应予以赔偿。
案例九:张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救助申请人张某为刘某提供劳务采集松籽,在采集过程中从树上坠落,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肩关节脱位、左尺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张某损伤致残程度为7级伤残。张某将刘某等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446410.21元。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仅执行2100元,暂未发现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张某原系参场下岗工人,无固定工作,因此次提供劳务受伤致七级伤残,家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两个孩子均为三级智力残疾,生活陷入急迫困难,故张某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吉林高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家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本就生活贫困,又因提供劳务受伤致七级伤残,导致目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并且张某与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张某因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救助情形,应给予司法救助。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张某家庭困难程度、吉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决定给予张某司法救助金7万元。
典型意义:因提供劳务受害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邀请吉林高院特约监督员参加,充分考虑救助申请人的身体、经济状况,克服疫情不利影响,采取远程视频听证形式,保障司法救助审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听证会后,吉林高院特约监督员表示,对救助申请人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一方面可以缓解其生活困难程度;另一方面对解决执行不能、信访等问题,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远程视频听证,体现了审判机关的为民情怀和责任意识。既充分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传递人民司法温度,又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样本。
案例十:吕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14年4月9日,徐某将引燃的烟头扔在可燃物品上,导致楼道发生火灾致吕某某重伤一级,其母聂某亦被烧伤,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法院判决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吕某某14周岁,在校读初一,因此次伤情其仍需大量后续手术治疗;其父吕某无固定工作,以打零工维持生活;该家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生活十分困难,故吕某、吕某某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吉林高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刑事被害人吕某某因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其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救助申请人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应给予司法救助。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家庭困难程度及吉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给予救助申请人吕某、吕某某司法救助金22万元。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不仅无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理创伤,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吉林高院在收到司法救助申请后,立即前往救助申请人的居住地对其家庭状况、身体及受教育情况进行走访、入户调查。针对其实际情况,与四平中院积极沟通协调,两级法院决定对救助申请人开展联动救助。通过上下级法院的共同救助,改善了救助申请人的生活状况、保障了吕某某的后续医疗费用、继续教育费用等,彰显了党和国家对于救助申请人的民生关怀,传递了人民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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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编辑:Z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