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福建一地禁养这53种狗!最高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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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通知
事关对烈性犬、大型犬
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
犬体高不得超过50厘米
或犬体长不得超过75厘米,
或体重达30公斤及以上。
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就烈性犬、大型犬的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发布通告。本通告自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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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大型犬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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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规定了禁养大型犬标准:犬体高(犬只站立时前足底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75厘米,或体重达30公斤及以上。盲人经批准饲养的导盲用犬,军警、正规动物园和相关科研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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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种烈性犬列入禁养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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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公布的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獒)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爱尔兰猎狼犬、贝林登(顿)梗犬、比利猎犬、比利牛斯獒犬、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犬、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大白熊犬、大丹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髯犬、德国牧羊犬、斗牛獒犬、多伯曼犬、俄罗斯高加索(山)犬、波尔多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凯利(丽)蓝梗犬、可蒙犬、兰西尔犬、意大利灵提(缇)犬、非洲猎狮犬、马雷马牧羊犬、(英国)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犬、拿波里獒犬、牛头梗(犬)、纽芬兰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沙克犬、圣伯纳(德)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猎)犬、西班牙加纳利犬、雪达(猎)犬、(英国)寻血猎犬、中亚牧羊犬、意大利卡斯罗犬、巴西菲勒犬、罗威纳犬、日本秋田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共计53种及含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以及由专业权威机构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军警及正规动物园、相关科研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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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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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明确了禁养区域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境,洛江区、泉港区中心城区及其城镇建成区,台商投资区和各县(市)城镇建成区
通告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养犬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进行的犬类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本通告发布之日(1月19日)起两个月内,请在禁养区域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饲养单位和个人自行妥善处理犬只。逾期未处理的,将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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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即时清除粪便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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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携带《犬类免疫证》,佩束犬链(带)、戴嘴套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消除犬只排出的粪便和呕吐物;如携犬乘坐电梯或走楼梯,应避让人流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施行笼装、袋装或怀抱。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即时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流浪犬只清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对于市民举报或巡查中发现的无人看管或未佩束犬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由委托的专业捕捉队伍实施捕捉清理。
来源:泉州晚报
编辑:高珊 陈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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