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交警深度解读《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将于
3月1日正式实施
近日,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王晓良
对此条例进行了深度解读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77.4万辆,位居全省第二位,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条例》将社会多方主体的责任共担,共同构建良好的停车秩序。
《条例》中明确提出,路内停车泊位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设置。擅自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并收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擅自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但未收费,或者擅自调整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擅自施划设置或者调整的停车泊位数,处每个泊位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条例》中明确提出了禁设停车泊位的位置。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各十米范围内禁设停车泊位,主要考虑保证出入口安全视距,减少交通事故风险。另外,水、电、气、暖、讯等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一点五米以内的路段也禁设路内停车泊位,防止车辆占用空间,影响市政施工。
《条例》对“圈占”公共停车泊位等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的,根据所处区域,分别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条例》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时段、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停放车辆,在停车泊位标线范围内停放车辆,车身及运载货物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标线。此外,单独对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占用医院、学校、幼儿园周边的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违反上述停车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100元罚款。
此外,《条例》内还对其他停放行为进行了创设性规定,包括不得擅自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长期无人维护和使用、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经认定无主或者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在路内停车泊位停放非机动车等。
据了解,在《条例》实施后,市交警支队将加大执法力度。针对城市道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各类违规停放行为,对针对影响车辆通行的,一律进行拖离处理。市交警支队计划在居民小区周边、商业大街、学校等停车缺口和需求较大区域增设停车泊位,同时增设网约车泊位、候客泊位、临时停靠泊位等特殊需求泊位,从而有效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形象。另外,在纬七路、经二街等中心城区重点停车路段进行收费试点工作,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向公民广泛征求意见。
编辑:大庆市公安局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