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丨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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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检察日报》2版刊登:“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葫芦岛连山:实地考察改变定性促成和解”一文,内容如下:
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
葫芦岛连山:实地考察改变定性促成和解
刘键 胡学文
日前,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移送审查起诉的过失致人死亡案时,经细致审查卷宗材料,准确认定“道路”,最终改变了案件定性,并分别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向应急管理部门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
2020年7月18日,颜某驾驶峰诺汽配商行的车辆在辽宁省煜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院内的道路上将被害人张某刮倒在地,致张某颅脑损伤死亡。葫芦岛市交警一大队对事故现场予以勘查后,以“因案发地为公司院内,应属于生产事故,故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交给连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9日,连山区应急管理局成立多部门专案组,以违反安全生产法立案,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年10月27日,区应急管理局又以“不是生产事故,超出管辖范围”为由,将案件移交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办理。连山分局以颜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11月17日向连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连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时发现,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对公司院内的“道路”如何认定,这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对此,检察官深入现场实地考察,并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检察官认为,本案发生事故的道路是连山区政府于2013年投资建设,其中1730米至2190米段穿过建材公司,事故路段为1885米处,说明该道路是政府为产业园区建设的,不是专门为建材公司生产使用的道路。事故路段虽然有该公司设置的门禁,但外部车辆在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通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故发生事故的“道路”应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检察官同时了解到,因该案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客观上造成多方矛盾:一是保险公司因案件定性不明,无法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二是区应急管理局以违反安全生产为由对峰诺汽配商行罚款20万元。
针对案件定性问题,连山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集体研究,最终认为本案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随后,该院向连山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对颜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撤回起诉,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对峰诺汽配商行的相关行政处罚。
据了解,公安机关近日已对颜某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同时,连山分局将颜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予以撤销,连山区应急管理局也撤销了对峰诺汽配商行的行政处罚。此外,因颜某驾驶的车辆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得到了保证,案件双方已经达成谅解。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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