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村改再出新政!涉及厂房搬迁等补偿及奖励

1月22日,记者从佛山市南海区整治办了解到,《佛山市南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厂房搬迁补偿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已挂网实施。据悉,该政策规范了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厂房搬迁补偿工作,并明确相关租金差额补偿及搬迁补偿、奖励、补助。

具体来说,对选择标准厂房调换的补偿申请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对合法厂房,奖励不高于10%的调换建筑面积等;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受偿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对合法厂房,可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下称“补偿总额”)15%且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等。

《工作指引》亮点如下,南方+为你划重点:

《工作指引》适用南海村级工业园范围内旧厂房升级改造导致的租金差额补偿及搬迁补偿、奖励、补助行为。非村级工业园内的旧厂房升级改造可以参照执行。

一、补偿内容

(一)被搬迁厂房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二)被搬迁厂房建(构)筑物价值的补偿;

(三)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差额补偿;

(四)因搬迁厂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搬迁、拆装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五)因搬迁厂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因搬迁厂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的补偿。

二、补偿方式

包括标准厂房(含期房)调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租金差额补偿仅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建(构)筑物价值实行货币补偿的情形。

三、补偿申请人的界定

(一)补偿申请人指土地权属人以及与土地权属人直接签署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不包括承租方再转租、分租的其他第三方)。

(二)若经土地权属人书面同意,原承租方已将其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则以新的承租方作为补偿申请人。该情况需有有效的权利义务转让等书面证据材料证明,不包括承租方转租、分租的情况。

四、签约、搬迁奖励

(一)对选择标准厂房调换的补偿申请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作以下奖励:

1.对合法厂房,奖励不高于10%的调换建筑面积。

2.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奖励不高于8%的调换建筑面积。

3.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奖励不高于7%的调换建筑面积。

(二)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受偿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作以下奖励:

1.对合法厂房,可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下称“补偿总额”)15%且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可按不高于补偿总额13%且原则上不高于300万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可按不高于补偿总额(不含建设用地批文办理税费补偿)10%且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标准供参考,具体标准和细则由各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五、其他补助情形

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对未经登记且无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厂房,若受偿人配合政府按期推进搬迁工作的,镇(街道)可给予一定的清退费用作为补助,具体参照且低于上述“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的补偿方式、奖励标准执行。自土地权属人发布改造意向公告之日起,抢建、扩建、加建的地上(下)建(构)筑物、附属物、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均不予补偿。

(一)不能认定为合法土地、建(构)筑物的未经登记土地、建(构)筑物,认定补助面积要求如下:

1.已用作周边配套道路等公共用途的土地,原则上不予认定;对经核查在镇(街道)公告的动迁日期后建设占用的土地,严禁认定补助面积。

2.对经核查在镇(街道)公告的动迁日期后建设的建(构)筑物,严禁认定补助面积。

3.对已被认定具有违法性质的土地和建(构)筑物,严禁认定补助面积。

4.镇(街道)须考虑建(构)筑物结构类型、造价成本等因素,对补助面积再进行适当的修正,具体修正标准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补助面积的核查、认定应结合影像图。

(三)补助面积由镇(街道)及补偿申请人共同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工作指引》提出,凡是被依法强制拆除的厂房,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同时,镇(街道)可购买专业服务,依法、高效推进厂房搬迁工作。

【南方日报记者】李欣

【通讯员】麦旭明

【作者】 李欣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