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1月20日,贵德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贵德县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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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充分地举证、质证,证明被告人滥伐林木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贵德县检察院院认为,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分别位于贵德县河西镇加莫河滩村三社穆某某林地和余某某庄廓西侧林地的林木,滥伐树木200余株,总占地面积3.12亩,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达71.519立方米,违反了国家对于林业资源的管理规定,导致涉案林地涵养水源、防风固土、育养物种的功能减弱,被告余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公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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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余某某在合议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由被告余某某在县级媒体上公民公开赔礼道歉,并根据青海省林业草原规划院《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中林地恢复方案的整地方式、恢复树种及规格、栽植密度等的要求,在林业部门的监督下于2021年3月底4月初自行补种树木,并保证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3年后的保存率达到75%以上。庭审直播中,余某某对自己破坏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也提醒广大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枯死木等自然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十年树木”,森林资源的形成需要漫长的周期,但破坏森林却只在一夕之间,森林作为一种稀缺资源,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于一身,因此我国对于森林资源实行了特殊的法律保护。该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敲响了警钟,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贵德县检察院
制作:冶梅秀
校对:李 辉
审核:马会平
(2021年第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