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立难?广东省政协委员:规定物业须由业委会聘请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江华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成立比率低的问题,同时引起了两位来自法律界政协委员的关注。

省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欧永良在省两会上提案建议,由广州市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主动牵头指导、协调符合条件的居民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力争三年以内在全市符合条件住宅小区中全部成立业主委员会。

省政协委员、省民建会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谭日兴建议出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有和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才能形成物业管理关系。

欧永良指出,小区业主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的争议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合法权益,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仅占三成左右。

近年以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屡见报端,在与物业公司的争端中,小区业主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截至目前,广州已成立的业主组织共976个,在全市3000多个住宅小区中的占比仅三成左右。此外,2017年至2019年,广州全市法院审理涉物业管理及业主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多达17463件(2017年4534件、2018年6382件、2019年6547件),仅次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居房地产各类型案件的第三位。

他说,当前成立业主委员会法律依据明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他分析指出,业主委员会组织成立程序较为复杂,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很大,加上业主群体自治意识较为缺乏,牵头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导致业主群体没有足够的动力与能力去自主推动业主组织的成立与运行,最终导致业主群体在自身的利益遭遇来自物业等的外部损害时难以维权,从而产生社会群体性事件。

谭日兴也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最大的动力和阻力在物业管理公司。他建议,只要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有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才能形成物业管理关系。没有业主委员会合同的必须在两年内补上,否则对物管予以处罚或取消其管理资格。物业管理公司就会行动起来,积极组织会配合成立业委会。

此外,他还建议简化业委会成立的繁琐手续,鼓励并支持而不是消极对待业委会成立的要求。对开发商和物管不配合业委会成立的,街道和居委会应积极介入、协调,积极参与业委会的筹备和前期工作。在业委会还未成立时,可由居委牵头部分业主,派出所、物管先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制定各种议事制度,协调工作,推动业委会成立。

他建议,对于业委会筹备组有些难以提交的资料,如小区物业规划图、业主名册等,可以改由要求开发商或物管公司提供,尽可能减少业委会筹备手续和难度。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谭日兴建议推动物业管理公司的市场化竞争机制,他说,一个物业管理公司长期管理某一物业是物管腐败、侵占业主利益、降低服务质量的根本原因,建议强制小区每五年对物业管理公司招标一次,建立物管公司征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郑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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