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籍女子在宁波贩卖“冰毒” 被判处有期徒刑

核心导读: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刘某,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06年7月28日犯非法拘禁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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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经事先微信联系,贩卖给谢某人民币5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被告人刘某将甲基苯丙胺藏于鱼干内,并通过快递邮寄至谢某指定的收货地址即宁波市海曙区××镇××小区。后民警从上述快递包裹内查获净重0.64克的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甲基苯丙胺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违禁品甲基苯丙胺0.64克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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