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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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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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林峰海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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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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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少年宫书法教师 张秀臣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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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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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鲁吉光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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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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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书法家协会会员 王恒璧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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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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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北省保定市书法家协会理事 王新杰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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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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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李敬怀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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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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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王旭东
第三百一十条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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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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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朝阳区诗书画研究会会员田园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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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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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杨新宅
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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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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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胡世明
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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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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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朝阳区诗书画研究会会员 闫燕
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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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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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翟天安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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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常煜 朱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