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终身禁驾!

在今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安阳交警公布了2021年1月份以来终身禁驾人员名单及犯罪事实: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1、单某林,身份证号码:410522********7738.
2020年3月28日20时10分许,在G341国道557公里安阳县北郭乡堤圈村东,单某林驾驶豫EH*2*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在前的刘某太及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太死亡于现场,车辆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单某林驾车逃逸。
2、魏某庆,身份证号码:410522********5816.
2020年08月04日22时30分,魏某庆(男,44岁),驾豫E9*6*7小型轿车,驾驶证号(4105221********5816),沿安泰大道行驶至安泰大道,与乔某为(女,42岁)电动自行车骑发生因相撞致魏某庆无伤害,乔某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魏某庆弃车逃逸。
3、杨某,身份证号码:410504********0543.
2018年1月5日18时20分,杨某驾驶车号为豫EY*7*3小型轿车行驶至安林路北流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杨某逃逸,构成犯罪。
4、石某军,身份证号码:152101********061X.
2019年2月10日20时,石某军驾驶车号为豫E2*Y*1普通汽车,行驶至安阳市文明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1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
5、许某永,身份证号码:410522********1818.
2019年11月06日04时10分左右,冯某付驾驶豫E1*5*5重型自卸货车沿安林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大林301省道150公里100米 安阳县水冶镇铁道口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李某妮李某只许某只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妮、李某只死亡,许某只受伤。许某永驾驶豫EA*8*9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经过事故现场时,又碾压到路上的李某妮。事发后,许某永驾车逃逸。
6、司某卫,身份证号码:410527********0615。
2020年6月23日22时40分左右,李某伟步行沿颛顼大道东侧由北向南行走到新兴宾馆附近时,由道路东侧斜着向道路西侧行走时被司某卫驾驶的豫EP*8*6小型汽车撞倒,司某卫肇事后逃逸。
7、李某军,身份证号码:410511********0636.
2019年10月22日19时53分许,李某军驾驶车牌号为豫E2*9*6的小型轿车沿纱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广益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吕某平骑电动自行车载冯某怡和冯某锦发生碰撞后,吕某平所骑电动自行车与张某停放在停车位的豫EX*9*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之后李某军驾驶车牌号为豫E2*9*6的小型轿车又与相对方向许某龙驾驶车牌号为豫EK*5*9的小型轿车载李某永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平、冯某怡、冯某锦和李某永受伤,车损三辆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军弃车逃逸。2019年10月23日10时30分许,李某军打110报警投案。
8、彭某标,身份证号码410526********7416.
2020年1月7日6时许,彭某标驾驶豫EA*T*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慈周寨乡枣科村至瓦岗寨乡马庄村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秦某民相撞,造成秦某民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标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打电话联系其妻子秦某燕到案发现场,让其顶替彭某标。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完毕后,办案人将彭某标及秦某燕带至滑县交警大队,经询问彭某标对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让其妻子秦某燕在事故发生后顶替彭某标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彭某标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9、袁某峰,身份证号码:410527********8112.
2018年8月7日16时30分许,内黄县城关镇碾头村袁某峰酒后驾驶豫E3*9*C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黄县建设路东段时,与内黄县楚旺镇辛庄村秦某凤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秦某凤及乘坐电动自行车人蒋某雅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10、袁某成,身份证号码:410621********5039.
2020年08月11日05时40分许,袁某成驾豫FB*5*6小型普通客车沿乡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浚县小河镇张庄桥桥北头下坡弯道处右转自北向南上桥过程中,与自南向北步行的赵某安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安死亡,车辆和路边的树木受损,事发后袁某成弃车离开现场。
根据依据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安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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