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变刑事 替人担保需谨慎

直播日照1月25日讯 有句老话叫,给人担保要谨慎。可就是有人出于交情,抹不开面子,给别人进行担保,这似乎是一件很够义气的事情。然而,一旦欠钱的人无法按时还钱,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否则就有可能和借款人一样成为被执行人。

2012年2月,王某和妻子李某拖欠田某货款36万元,承诺当月底还清,因田某要求提供担保,王某便请求王某甲为其担保,王某甲因为个人情义,便同意了。可时间到期后,王某、李某以及担保人王某甲均未付款。于是,田某把三人一同起诉到日照经开区法院,要求追偿欠款及利息。担保人王某甲接到法院的起诉书时,才意识到担保连带责任的严重性,于是设计好了应对措施,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因此触犯了《刑法》。

日照经开区法院执行局一团队负责人刘泽明说,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甲在法院判决之后,为逃避执行,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出售转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他们在固定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研判,认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之后,王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过公诉机关起诉,日照经开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日照经开区法院执行局一团队负责人刘泽明介绍,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在案件宣判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王某甲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为他人担保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担保人在“保”住债务人的同时,也要想到自己的一诺千金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字千金”的法律责任。因而,在替人担保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不要碍于情面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日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记者 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