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想用冷冻胚胎生子遭拒!法院这样判

夫妻俩做胚胎移植手术
结果手术还没成功
丈夫却不幸去世
妻子还能继续进行手术吗?
1月25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昆明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志昆对昆明中院2020年度精品案例评选情况及评选结果作简要通报和介绍。
李志昆介绍,多年来,昆明中院先后评选出18批,共245件精品案例。其中,特殊丧偶妇女的胚胎移植请求权不因其丈夫死亡而消灭的沙某诉云南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等新类型案件,呈现出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特点。
01
案件回顾
董维娜介绍,原告沙某和自己丈夫吴某与医院达成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医院为原告夫妇提供胚胎冷冻及移植服务。达成协议后,医院先后两次为原告提取并培育胚胎五枚冷冻保存。2016年11月8日,原告移植胚胎中的三枚,未移植成功,故尚余两枚继续冷冻保存在医院处。
2019年1月14日,沙某的丈夫吴某意外死亡。之后,沙某要求医院继续为其提供胚胎移植服务,医院称,根据相关规定,沙某必须和丈夫共同到场才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沙某遂将医院作为被告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始了“胚胎保卫战”。
02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原告及其丈夫与被告签订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董维娜介绍,原告与其丈夫的冷冻胚胎已经形成,现阶段被告义务为向原告提供胚胎移植服务,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
盘龙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其丈夫已死亡,但原告作为丧偶妇女,现要求的是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被告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盘龙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原告丈夫死亡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夫妻俩之前与医院签订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本案判决结果兼顾了法理与情理,对今后的裁判提供了一个示范分析样本。
来源:昆明中院
编辑:杨莉
审核: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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