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男子收买信用卡信息被判刑

给你精彩

等你关注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收买信用卡信息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今年34岁,来自江西上饶人,初中文化,务工。曾有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前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7月间,胡某在温州市鹿城区某网吧内,以人民币数百元的价格向龙某、张某收买银行卡及卡主身份证照片、配套手机卡和U盾各一套。

“我们称这个为四件套,包括手机卡、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胡某供述,他帮一个“朋友”买“四件套”,使用快递方式,用其他人的身份证登记后,发给“下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使用。”

“我之前被判过刑,知道买卖这些银行卡都是违法犯罪的,所以不敢用自己的身份寄快递。”胡某明知这样的行为违法,但为了金钱利益不惜触犯法律高压线。

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构成了收买信用卡信息罪,鉴于其系累犯还应从重处罚,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手机卡、银行卡、U盾、身份证信息是公民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犯罪分子掌握,有可能会被用于诈骗等犯罪,一定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如果窃取、收买他人的银行卡信息或者将本人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以出售、出租、转借等方式非法提供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通讯员 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