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呼和浩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违者严惩!

近日,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发出倡议号召中小学生自觉遵守《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过一个文明平安的春节。倡议书希望家长和同学们能一同携手,共同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仪,以实际行动为首府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作出应有的贡献。

呼和浩特市城管部门加大力度严格执行“禁燃禁放令”。连日来,市城管监察一支队组织市区城管执法队员,纷纷走街串巷,对沿街店铺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倡导市民做自觉遵守《决定》的践行者,带头落实《决定》的监督者和积极贯彻《决定》的宣传员,共同守护好节日期间的“青城蓝”。

倡议书

1、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

请大家自觉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在“互联网+”时代,采用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共建美丽家园。

2、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

请大家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3、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

请大家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再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抵制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过一个安全祥和喜庆的春节。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

(2020年6月24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一)大青山以南、黄河以北、哈德门沟以东、五当沟以西区域内;

(二)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

(三)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祭祀活动,应当遵守《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公墓指定场所进行。殡仪馆应当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焚烧祭祀用品专门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四、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燃区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获得许可的,由燃放活动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焰火燃放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本决定实施前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六、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承办婚庆典礼的酒店,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且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等服务。

七、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工作。

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堆燃旺火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相关工作。

九、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引导。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十一、违反本决定,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十二、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本决定,点放孔明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本决定,堆燃旺火的,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决定,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焚烧祭祀用品,毁损树木、草坪的,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的,依据《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本决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反本决定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八、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本决定。对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十九、法律、法规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周知!鄂尔多斯一地部分地方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杭锦旗锡尼镇镇区。

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

锡尼镇镇区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

通告

广大居民群众:

为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和维护良好的公共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全旗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锡尼镇镇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旺火的时间和区域

全年全时段禁止区域:建成区各条街道及街道两侧、沿街门点前;公园、绿地、广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敬老院、学校、幼儿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除上述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及住宅小区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设置集中燃放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燃放,不得燃放禁止销售的品种;不得向行人、车辆发射、投掷;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建筑物内(包括楼梯间和走廊)、阳台、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已经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发生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城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严肃进行处罚。

举报电话:110 12319

特此通告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乌拉特中旗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管控工作方案》,经旗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S212(西环线)以东、石哈河街以南、东环路以西、S311线以北,在此区域内,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建成区(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纬二街、西至乌拉特路、北至石哈河街)。在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三、除上述区域外,公墓等祭祀场所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1.严禁街道两侧商业网点举办开业庆典、婚礼喜庆、乔迁新居等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

2.严禁在禁售禁燃区内举行殡葬活动及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在禁售禁燃区内的各建筑工地在开工、楼体封顶、竣工庆典时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市民群众在居民小区内及平房区燃放烟花爆竹。

5.各机关、企(工矿)事业单位,不得在禁售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热线:“110”、“5911854”

七、海流图镇及各社区、旗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旗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氛围。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节日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的通告

春节、元宵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防火,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及易燃易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全区营造安全、文明、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宁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春节、元宵节期间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禁止点旺火、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燃区域范围为:工农路以西、团结大街以南、怀远路以东、满达街以北。春节、元宵节期间,严禁在全区范围内销售和点放孔明灯,严禁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点旺火,严禁在建城区外的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和可燃物堆垛附近点旺火。严禁在白泉山、老虎山、卧龙山、霸王河和公园、广场、绿地、景观带等区域,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重要仓库、输变电设施、交通要道、十字路口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居民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物业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居民必须在指定地点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沿街商业网点点旺火,严禁点放孔明灯。房管、应急、公安、城管、消防、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强化居民对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提高居民遵章守法和自我防范意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从维护城市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销售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各种危害,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

对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