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与倒卖文物获刑 花巨资将流失文物晋公盘赎回上交构成重大立功

男子邱某参与倒卖文物,共涉及文物8件,其中一级文物1组,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3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经警方同意,邱某赴海外将流失的春秋时期一级文物“晋公盘”赎回并主动上交公安机关。1月27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邱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男子参与倒卖多件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今年50多岁的邱某是一名个体商户。

2014年农历11月的一天,雷某伙同田某将他人在闻喜县桐城镇邱家庄古墓区内盗掘古墓葬所得的4件青铜镈钟以430万元价格收购。后田某安排张某(已判刑)将其中3件青铜镈钟送到自己的古玩店内伺机倒卖。后田某在邱某的介绍下,将该3件青铜镈钟以780万元的价格倒卖给陈某(另案处理),陈某付给邱某30万元介绍费。后邱某的妻子主动将该三件青铜镈钟追回并上交,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三件青铜镈钟与另一件青铜镈钟合并为一组,鉴定为春秋时期一级文物。

2000年至2005年期间,邱某在北京一处古玩市场地摊上以3500元的价格先后购买兽形鎏金带钩1件、鸟型青铜灯1件,后存放在其店铺中伺机予以倒卖。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鸟型青铜灯为战国时期二级文物,兽形鎏金带钩为汉代三级文物。

2016年5月份,齐某(已死亡)将1件青铜鼎以200万元的价格倒卖给田某,田某先付给齐某25万元现金,约定余款由田某将青铜鼎倒卖之后再付。因田某一直未找到买家且要将其在北京的古玩店转让,便将该青铜鼎放在邱某的古玩店里,让其伺机倒卖。后邱某将青铜鼎追回并主动上交,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青铜鼎为战国时期三级文物。

2016年4、5月份的一天,齐某某将1件青铜提梁卣、1件青铜尊、1件青铜瓶、1件青铜鼎在田某的古玩店内交由其倒卖,并商定倒卖价格,田某付给齐某某75万元,双方约定余款由田某将青铜鼎倒卖之后再付。后因田某一直未找到买家,齐某某便将青铜提梁卣、青铜尊拿走,田某将剩余的1件青铜瓶、1件青铜鼎放在邱某经营的古玩店里,让其伺机倒卖。后邱某主动将青铜瓶和青铜小鼎上交,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青铜瓶为战国时期二级文物,青铜鼎为春秋时期三级文物。

花费巨资将流失文物“晋公盘”赎回并主动上交

值得注意的是,邱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花费巨资将流失文物“晋公盘”赎回并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晋公盘”为春秋时期一级文物。

“晋公盘”是2600多年前晋文公特制的青铜礼器。“晋公盘”口径40厘米,总重7000余克,浅腹平底。内底中央饰有一对精美浮雕龙盘绕成圆形;双龙中央,有一只立体水鸟;双龙之外,还有四只立体水鸟和四只浮雕金龟;再向外延,又有三只圆雕跳跃青蛙和三条游鱼;最外圈,则有四只蹲姿青蛙、七只浮雕游泳青蛙和四只圆雕爬行乌龟。这些圆雕动物,都能在装置原处作360度转动,鸟嘴也可以启闭、乌龟头也可以伸缩。更为珍贵的是,在“晋公盘”内壁还发现 珍贵铭文七处,每处三行,共183字。这些铭文清晰呈现了“春秋五霸”之一晋文公时期的晋国盛世气象,传递了极为珍贵的历史信息。整个器物,雄浑多姿,呈现了春秋时期青铜器的最高工艺水平。

邱某追回及退回的文物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对研究春秋、战国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庭审认罪被判刑3年缓刑4

庭审中,邱某对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他的辩护人认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积极退赃,涉案文物已全部追回,未造成文物损失,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文物,并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属重大立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邱某以牟利为目的,居间介绍或直接参与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一级文物1组、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3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邱某赎回流失文物“晋公盘”,经鉴定为一级文物,属重大立功表现。鉴于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认罪认罚,部分犯罪事实属未遂,其亲属代为退赃,涉案文物已全部追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邱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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