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打牌琐事起冲突 故意伤害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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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男子与牌友发生口角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苗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7日,被害人黄海来到三原县火车站附近的麻将馆。因以前打牌的事情,与被告人苗力发生争吵,苗力随手拿起麻将馆内的钳子将黄海头部、手部打伤。后经司法鉴定对黄海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苗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苗力共计赔偿被害人黄海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海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力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海发生矛盾,后用钳子击打被害人黄海头部,致被害人黄海受伤,经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苗力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全部过程,构成自首,无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苗力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苗力适宜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苗力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来源:三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