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百度“简单搜索”被判赔80万元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因仿冒百度网站及百度“简单搜索”APP,一家叫“简单搜索”的网站,被百度起诉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引发业界广泛关注。《法人》记者获悉,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2019年初,多家媒体报道了百度的一款“新产品”:“百度推出了一个无广告版的‘简单搜索’网站”,该网站的域名为www.baidu.mx(图 1),与百度公司的官方网站www.baidu.com(下称百度网)版面设计高度近似(图2),与百度公司的“简单搜索”APP在搜索方式等方面也几乎完全相同。

百度公司随后澄清,“简单搜索”APP是百度公司于2017年7月推出的一款搭载多项人工智能技术、仅限于搜索移动端的应用软件。百度公司从未推出过“简单搜索”网页版。经调查发现,搭建“简单搜索”网站是一位叫陈某的个人。

为了拿回自己的域名,2019年4月,百度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仲裁请求。当年6月,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决书,将争议域名baidu.mx移交给百度公司。

2020年3月,百度公司以陈某侵犯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索赔100万元。

2020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域名baidu.mx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陈某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陈某擅自使用百度公司“百度网”的域名主体部分baidu和网页页面标识,使用“百度网”中搜索结果作为自身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使用百度公司“简单搜索”APP名称等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随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陈某的涉案行为是否属于营利性服务行为,是否符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件,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成为二审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

二审法院还认为,陈某运营的www.baidu.mx网站主要服务功能为提供网络搜索,与百度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相近,陈某擅自使用“baidu”,并将百度网搜索结果作为自身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以及擅自使用百度公司运营的“简单搜索”App名称和网页主体部分的行为,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赔80万元是否合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经营规模、陈某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对百度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程度、被诉网站经营规模、维权合理支出等情节,确定陈某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陈某提出判决赔偿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近年来,域名“抢注”现象层出不穷,据了解,除了百度公司外,谷歌公司、腾讯公司等多家互联网企业都曾遭遇过域名被“抢注”。由于域名争议仲裁只能确定域名权利归属,不能对抢注者进行惩戒,因此,社会各界一直在呼吁,加大司法层面的惩治力度,提升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以减少域名“抢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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