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网红花1500万买深圳豪宅,被指“跳单”?本人发声,警方介入

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

涌现出很多“网红”

现在喜欢上网的年轻人

闲来无事总免不了关注几个感兴趣的博主

就在前几天

深圳一知名网红登上了微博热搜

不过,登上热搜的原因却是被质疑买房跳单

我们都知道,一般买房子的时候

不少人都会通过“中介”进行购买

中介不仅有更多房源信息

还充当中间人,沟通房主与买主

“跳单”这一词

指的是买方绕开中介

直接与房主交易,不支中介费

这样的行为不符合契约精神

事情的来龙去脉

到底是怎样的呢?

近日,知名自媒体网红“小小莎老师”在深圳购买了一处1500万元左右的房产,被指疑似存在“跳单”行为,迅速引发了网友们广泛讨论,并一时被网友称为“网红绯弹姐”、“跳单网红”、“跳单莎”等。

对此,“小小莎老师”发布视频解释称呼,自己并未“跳单”,同时其表示,自己的个人住址信息也遭到泄露。

知名网红购买深圳豪宅

被指“跳单”引发网友热议

前不久,抖音达人“小小莎老师”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一则关于“一次性消费1500万是一种怎么样的体验”的视频,提到了其在近日花1500万元购买了深圳一处房产的事情。

随后,有留言指出,“小小莎老师”存在“跳单”行为,迅速引发网友们广泛讨论。不少网友在评论区留言:“每个行业都不容易,买1500万房子跳中介小姑娘的单,良心上过得去?”、“你享受了别人的努力,却跳了小姑娘单”、“你花1500万没感觉,付不起几万中介费?”等等。

据了解,自称被“跳单”的一方是链家平台的中介工作人员朱女士。朱女士介绍,其最近为“小小莎老师”提供了全程中介服务,并带顾客上门看了深圳市宝安区一套房产,还帮助其几度与业主协商价格等。但最终却发现“小小莎老师”避开了链家平台,与业主达成交易,让其质疑“小小莎老师”存在“跳单”行为。

“我和她谈的是1个点的中介服务费,她说我们不降低服务费的话,她就去找其他人,当时觉得我尽心尽力的劳动没有被得到尊重。”朱女士表示,她的劳动成果没有被得到尊重,顾客的“跳单”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将此事上报给公司进行相关处理。

网传截图

公开资料显示——

“小小莎老师”原名孙莎琪,系中山大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30岁时,“小小莎老师”辞掉高校教师工作,成为一名全职旅游博主,并先后获得十大微博故事红人、十大旅游红人、十大影响力旅游大V、2020年度抖音杰出电商创作者等称号,成为了国内旅游头部IP之一。截至2021年1月23日,小小莎在抖音上拥有648.9万粉丝,微博粉丝数量达到275万。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对“跳单”行为零容忍

值得一提的是,“小小莎老师”疑似“跳单”的事件快速发酵,多家深圳房地产自媒体报道了此事,引发网络热议。

多家深圳房地产自媒体发布了此事

这位知名网红一时被网友称为“跳单莎”,其在电商直播行业的风评急转直下,抖音账号单日掉粉百万以上。南都记者注意到,“小小莎老师”目前已关停抖音、微博账号,暂时宣布停播,其所在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公开表示,暂停网络直播一周,以处理“跳单”事件。

目前,“小小莎老师”关停抖音、微博账号,暂时宣布停播

1月24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了一篇名为《我们对“跳单”行为零容忍》的文章,指出无论遵照法律法规,还是遵从公序良俗,雇佣他人服务都应支付劳动报酬。协会表示,第一时间关注此事件进展,如该客户“跳单”行为属实,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第一时间将其列入到“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失信客户名单”。

对此,当事人又如何回应?

是否真的存在“跳单”行为?

网红回应:

只是选择了一家更便宜的中介

南都记者注意到,“小小莎老师”近日公开发布了两则视频解释说,自己看房时找了多个中介,她与朱女士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委托书,也没有任何有法律效应的协议。其表示,自己并不存在“跳单”行为,只是选择了一家更便宜的中介。

与此同时,“小小莎老师”表示,自己在近日遭到了大量房地产中介人员的留言围攻,同时个人住址信息也遭到泄露,正报警寻求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小小莎老师”是否真的存在“跳单”行为、是否泄露了客户个人隐私等问题,1月26日,链家平台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暂无法进行定义,但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相关处理。

此外,南都记者从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了解到,该事件正在调查当中。

那怎样才算“跳单”?

如果是“跳单”,有何后果?

南都记者也采访了律师的看法!

律师分析:

是否存在“跳单”

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1月26日下午,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小前告诉南都记者,“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刘小前表示,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刘小前还提到,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图片来源:IC photo

刘小前还认为,如果在刚开始接触该房源时以及在带看过程中“小小莎老师”已经和中介方签署了委托、居间服务合同,因为中介费问题又从其他中介方购买该房产,则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需要对中介方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自始没有跟中介方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合同,就需要判断“小小莎老师”是否是通过中介方获取到的信息,而跟卖家方私下签订了购房合同,看所购买的房产是否为中介方的独家房源等证据佐证。

若有证据可以证实“小小莎老师”确实存在“跳单”行为,则需要向中介方支付报酬,否则“小小莎老师”可以通过其他价格更低的中介方够买此房产。

而对于

“小小莎老师”遭到了网络“人肉”

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问题

律师也进行了分析

对此,刘小前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同时,个人还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对于此事

网友纷纷发表意见

如果“跳单”情况属实

那确实不应该

中介提供服务

应该按照规定付费

如果真是“跳单”,那确实不应该

如果不是,那真相又是如何呢?

一起关注最新结果!

而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大件事

编辑 吉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