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多天426个人被“警告”,有手机的都注意了!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以来,公安交管部门加大日常查处力度,针对426起“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电子设备”交通违法行为开具了“警告”处罚决定书,市民对交警予以的“警告”处罚,均表示认可和配合。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公安交管部门结合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铁拳”集中整治行动,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形式,严格治理行人过马路时浏览电子设备的交通违法行为。
1月18日10时许,在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通过路口时仍全神贯注盯着手机看的市民刘先生被执勤交警拦住,“同志,您好,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您刚才一边走路,一边浏览手机,我们依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您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随后交警对刘先生开具了警告处罚决定书,经过交警的耐心讲解,刘先生意识到过马路低头看手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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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4条明确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同时第59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电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据公安交管部门统计,《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本市交警共查处“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电子设备”交通违法行为426起,并分别开具了“警告”处罚决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表示,给“低头族”开罚单,是对过马路浏览电子设备行为的一种善意提醒和陋习矫正,意在呼吁每位行人在过马路时切莫因为浏览电子设备而忽视了安全,甚至丢了性命。下一步,交警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继续保持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格治理力度,使《若干规定》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天津交警
新媒体编辑 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