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2021年2月起

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起来看看

它们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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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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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起,广东恢复居住证签注政策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将于2月1日起正式恢复居住证签注政策,即取消居住证延期签注服务。

据了解,去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为全力保障和便利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广东公安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居住证延期签注服务。

根据目前省内疫情防控形势,省公安厅定于2021年2月1日起恢复原有居住证签注政策,即取消疫情期间居住证延期签注服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之间居住证未签注时间,仍然按照疫情期间政策默认为连续居住,视为已签注;2021年2月1日之后未签注时间视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中山市内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明确了

《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将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五桂山街道、港口镇作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镇街为限放区域;全市公墓园区为可燃放区域。全市限放区域只允许燃放安全系数高、环境影响小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

在时间上,在限放区域的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全天)及元宵节当日、清明节假期、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当日、重阳节当日、冬至当日(每日9时至20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为尊重民俗,限放区域内农村地区在允许燃放时间外,因婚丧嫁娶和庙会等活动确需燃放鞭炮的,燃放人在燃放前到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后可燃放。禁放区域内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镇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同意。

此外,《规定》明确指出,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重点消防单位、重点防火区、住宅密集区等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事关河源供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章节要求,供水企业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处五千元罚款,将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未按期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造成供水设施不能安全运行的,或者发生供水事故的,处三千元罚款,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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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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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实施

进一步强化政府履职监督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零售药店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但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非保险机构

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还列举了多种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的情况,如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

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强制关注账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不得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等。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可在网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有新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保障“打工人”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

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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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方+客户端、中山网、河源日报、央视新闻、中国政府网

编辑 | 洪鑫

校对 | 牟元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