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多名干部被查!含一名县委书记!

原山西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安顺被开除党籍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山西省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安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张安顺违反政治纪律,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并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借用他人大额钱款;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职务调整、银行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监管职权,擅自违规变更行政处罚,破坏监管秩序,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张安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热衷迷信活动,一心烧香拜佛祈求仕途顺利平安;漠视党纪国法,收受监管对象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弃守监管职责,纵容包庇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由金融秩序的维护者沦为破坏者,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张安顺长期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工作,为他人在职务调整、银行招考等方面谋取人事利益;奉行庸俗处世之道,热衷酒场饭局,结交“老乡”,“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张安顺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安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山西省监委研究决定,将张安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张安顺简历
张安顺,男,汉族,1959年4月生,河南舞阳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10月至2003年1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许昌分
行、许昌市中心支行、济南分行郑州金融监管办事处工作;
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任河南银监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
2005年12月至2009年7月,任河南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任宁夏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局级);
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任河南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任厦门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任山西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兼福建银监局巡视员;
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山西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正局级);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任河南银保监局巡视员;
2019年7月退休。
曾任中共山西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政协山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利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太原市委批准,太原市纪委监委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利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利生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奉行“人情大于法律,关系大于规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长期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并以案谋私;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诉讼、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利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太原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太原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利生开除党籍处分;由太原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利生简历
王利生,男,汉族,1964年8月生,山西太原人,大学文化程度,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12月至1987年6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
1987年6月至1989年9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办事员级书记员;
1989年9月至1993年9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员级书记员;
1993年9月至1996年11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党组秘书;
1996年11月至1997年10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1997年10月至1997年11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审判员;
1997年11月至2002年8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处处长;
2002年8月至2003年8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2003年8月至2009年8月,清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0年7月至2017年4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原党委书记、
行长王雪峰严重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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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山东省东营市监察委员会对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雪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王雪峰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收受贷款客户礼金,违规借用贷款客户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参加贷款审议会议并作引导性发言,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商业秘密;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楼购置装修、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王雪峰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丧失,纪法意识淡薄,长期利用组织赋予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亲”“清”不分,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甘于被“围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雪峰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王雪峰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东营市监委将王雪峰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依法处理。
王雪峰简历
王雪峰,男,汉族,1961年1月出生,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7月至1994年9月 原铁道部规划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经济规划研究院工程师、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助理、副研究员
1994年9月至2003年7月 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行员、计划处副处长、华北信贷局一处副处长、副处级干部,评审二局评审三处处长,评审一局评审三处处长
2003年7月至2010年6月 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副局长
2010年6月至2016年2月 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6年2月至2019年7月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局长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 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资深专家(正局级)
曾任政协第十一届山西省委员会委员。
长治市黎城县委书记杨红旗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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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黎城县委书记杨红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杨红旗简历
杨红旗,男,汉族,1964年4月生,山西长治人,大学本科学历,199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
1985年8月至1993年7月,任晋东南师专政治系助教、团总支书记;
1993年7月至1994年4月,任长治市康宝制药厂副厂长;
1994年4月至1995年2月,任长治市康宝制药厂常务副厂长;
1995年2月至1998年5月,任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1998年5月至2001年12月,任长治市屯留县副县长;
2001年12月至2008年11月,任长治市屯留县委副书记;
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任长治市沁源县委副书记;
2009年2月至2009年3月,任长治市沁源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9年3月至2015年7月,任长治市沁源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任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任长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2017年7月至今,任长治市黎城县委书记。
来源 | 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