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挟持殴打女儿要求转账20万 被判一年四个月

2020年9月,贵州天柱县一48岁男子因家庭纠纷前去寻找妻子,因妻子不想与其见面,遂以殴打、胁迫的方式控制女儿跟随其上车并要求杨娜娜转账二十万元。其女儿因害怕称自己仅有三万元,随后男子持续殴打并胁迫女儿。2021年2月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16日许,被告人杨某云为家庭纠纷要外出找其妻,因妻子不愿与杨某云见面,杨某云遂在天柱县内以殴打、胁迫的方式控制被害人杨娜娜(化名,其女儿)跟随其上车,16日18时许,杨某云开车挟持杨娜娜至某水库旁路边,杨某云继续殴打被害人,并要求杨娜娜转账二十万元。16日19时许,杨某云继续开车挟持杨娜娜至某岔路口处,杨某云继续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杨娜娜转账二十万元,杨娜娜害怕之下称其银行卡内只有三万元,杨某云遂挟持杨娜娜至换乘另一人袁某驾驶的红色面包车上。换乘后,由袁某开车于16日23时许从天柱县出发前往温州,途中杨某云继续以殴打等方式胁迫杨娜娜转账二十万元,杨娜娜始终称其只有三万元。17日3时左右,车辆行驶至湖南省洞口县,杨某云突然要求袁某掉头回天柱县,17日10时许,返回至天柱县后袁某下车离开,杨某云又继续驾驶面包车挟持杨娜娜至湖南省新晃县,杨某云再次以殴打等手段胁迫杨娜娜转账二十万元,杨娜娜害怕之下通过微信转账三万元给杨某云,杨某云收到钱后,继续控制杨娜娜,直到2020年9月19日11时许,杨娜娜借故以送礼的名义才脱离杨某云的控制。经天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鉴定人杨娜娜体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4%,属轻微伤。
据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某云于2000年4月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4月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5年10月刑满释放。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云因家庭纠纷,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剥夺其女儿即被害人杨娜娜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云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云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杨娜娜过程中,多次殴打被害人杨娜娜致轻微伤,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杨某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张夕 实习生 彭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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