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补助金被“抵扣”4.9万元 四川资阳社保部门被判限期补齐

封面新闻记者 陈远扬
四川资阳一银行职员小张(化名)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鉴定为9级伤残,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是工伤,核定应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万余元。而在这之后,让小张没有想到的是,在工伤保险理赔时,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称资阳社保局)却以小张已从肇事方处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为由,将肇事方赔偿的4.9万余元进行了“抵扣”,最终仅支付剩余的3.4万余元,这让她难以接受。
为此,小张将资阳市社保局告上法庭。2月4日,封面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决文书网获悉,日前,该案一审已宣判。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私法领域的民事赔偿不能替代公法领域的工伤保险补偿,判决资阳市社保局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核发小张应享有的一次性因工伤残补助金491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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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图据中国裁决文书网)
下班途中遇车祸
工伤保险理赔遭社保部门“抵扣”
法律文书显示,小张系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职工。2018年10月6日,小张下班后骑单车回家,行至资阳雁江区某路段附近,经人行横道穿越马路时,与吴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张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8年10月22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无责任。随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小张所在银行申请后,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张受伤为工伤。
2019年1月17日,小张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小张实际获得赔偿款88894.62元,其中包含医疗费29791.42元、伙食补助1140元、交通费300元、续医费8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163.2元。
2020年8月4日,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显示,小张受伤为9级伤残。同月,小张所在银行向资阳市社保局递交《资阳市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申报表》,要求支付员工9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资阳市社保局受理后,核定小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3400.03元,但扣减其已从吴某处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9163.2元,实发金额为3423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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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私法不能代替公法
法院一审判决社保部门限期补齐
从肇事方获赔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为什么工伤保险理赔时还要抵扣?小张不能接受,于2020年11月4日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资阳市社保局负有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核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而小张受伤经确认为工伤后,有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权利。
资阳市社保局在核准支付小张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时,扣减了第三方已支付赔偿金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属公法领域,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金,其职工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民事损害赔偿属私法领域,致害人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私法领域的民事赔偿不能替代公法领域的工伤保险补偿。故资阳市社保局认为在核定工伤一次性补助时扣减小张已获得的第三方(民事侵权原告)赔偿款于法无据。
2020年12月4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资阳市社保局作出的关于小张因工伤残待遇审批的行政决定;限资阳市社保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核发小张应享有的一次性因工伤残补助金49163.2元。
2021年2月4日,记者从小张处获悉,目前已领取到该笔被“抵扣”的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