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督促缴纳补充养老保险 持续保障老人养老生活

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特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中华民族尊老孝亲的社会传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公益诉讼保护领域案件。

家住交城县阳渠村的74岁老人陈某香,系国家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身患多种疾病,老伴去世后,仅靠每月不足200元的养老金生活。其五个子女中,次子因家中无力为其偿还债务而产生矛盾,十几年来未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也因多种原因未全面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老人多次欲到法院起诉,但担心影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放弃。

向被赡养人了解情况

2021年1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人员通过走访摸排发现线索后立案,向老人的五个子女发出《督促履行赡养义务通知书》,向老人及子女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发出了《协助督促履行赡养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老人子女特别是老人的次子做了大量的释法说理工作,了解到其子女中一个女儿大学刚毕业已考取教师资格,一个大学在读,文化程度较高,所以联系二人帮助劝说其父履行赡养义务。在前期大量细致工作的基础上,2021年1月27日,检察院办案人员邀请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于当日签订了《赡养协议》,解决了困扰老人多年的赡养问题。

对赡养人进行释法说理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让省委出台的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走入老百姓生活,也为了老人的生活更有质量、更有持续性保障,调解过程中,办案人员向老人及其子女详细讲解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使他们了解到这一制度的好处,最终在赡养协议中明确规定留出3000元为老人补缴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并在当地系统正式应用后第一时间予以缴纳。该案成为全省首例将缴纳补充养老保费纳入赡养协议的赡养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签订赡养协议现场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院办案人员始终将释法说理、亲情感化贯彻始终,激发了孝心孝行,倡导了和谐文明风尚,也为省委利民惠民政策的落地见效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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