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2019年3月21日,位于江苏省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约19.86亿元。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等,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万元;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天嘉宜公司的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对倪家巷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同时,法院判决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人民币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原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
宣判后,张勤岳等绝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专家点评
准确识别及追究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李怀胜
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以其人员伤亡之惨烈、经济损失之巨大、危害后果之严重而令世人惊骇。江苏省盐城市两级法院对该案所涉被告人的集中系列宣判虽然在法律层面为其暂时画上了休止符,然而,无论是被害家庭身心创伤的抚平,还是生态环境的修复,恐怕都还需漫长时日。客观审视和评价司法机关的相关判决,不仅仅是为了“复盘”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也是为了令后来者慎之戒之。纵观法院的系列判决,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特点:
“锚定”涉案核心人员,聚焦“主体”刑事责任。涉案的原天嘉宜公司及控股公司倪家巷集团相关领导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具体的法律责任,其不作为和滥作为对危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的亮点在于,不仅追究了直接涉案的原天嘉宜公司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刺破”了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向上追溯到倪家巷集团的相关人员责任,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相关人员为这次事故共同承担责任。此举传递出一个清晰的法律信号:股权结构不是推脱刑事责任的“挡箭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合规运营的监管,既是权力,更是责任。
扩展刑事责任链条,追究帮助性、附随性法律责任。法院在审判中,也追究了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原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的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中介机构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为社会提供服务,为相关中介事务背书,其生命力就来自公信力。而在本案中,个别中介机构与原天嘉宜公司内外勾结,为经济利益而弃行业良知于不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实属“为虎作伥”,咎由自取。
深挖病灶根源,向行政不作为亮剑。德国人海恩曾提出过“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及1000起事故隐患。这一法则警示公众事故不是突然发生的,任何重大事故,一定是长期对各类事故隐患疏于监管的结果。在此次事件之前,江苏响水不时有各类事故见诸报端,“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的发生,根源于当地行政监管部门多年来的疏于监管和不作为。法院追究了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原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责任,是向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懒政怠政行为的“亮剑”,也是对地方政治生态的一次正风肃纪。
整体来看,法院针对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的系列判决,通过区分直接的事故责任、间接的帮助责任、行政的监管责任三类责任,准确识别三类责任主体,坚持宽严相济法律政策,全面、充分评价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收到了积极的法律效果。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6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