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十大典型案例公布,苍溪法院一案例入选,润某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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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苍溪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润某公司、唐某斌、严某等虚假诉讼一案成功入选。
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涛等恶势力团伙控制强迫未成年人贩毒案
案例二:被告人钟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案例三:润某公司、唐某斌、严某等虚假诉讼案
案例四:刘某性骚扰女员工被法院强制公告道歉案
案例五:成都市第七中学诉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六:达钢集团破产重整案
案例七: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四川红粮液酒业公司伪造重要证据被处罚款案
案例九:罗某等四十一人申请执行简阳某环保制品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案例十:人民法院依法对哈某等五人予以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5月,润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唐某斌因修建“巨龙广场”工程多次向严某借款合计393.2万元。2016年5月,唐某斌再次向严某提出借款500余万元。为担保该笔债权,二人商议虚构借款510万元,与原借款393.2万,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企图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巨龙广场”的在建项目抵押给严某,从而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巨龙广场”项目成为润某公司及唐某斌履行债务的担保。之后,严某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严某因未能如愿取得“巨龙广场”工程抵押,故不愿再出借510万元,后案发。被告人李某新作为润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捏造债务提起虚假诉讼而共同伪造证据,并积极参与诉讼。
裁判结果
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润某公司及唐某斌、严某、李某新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对润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唐某斌、严某、李某新分别判处1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3万元、1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斌、严某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对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四川意义重大。假借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不仅违背诚信底线、侵害他人权益,也极大损害司法权威,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已经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毒瘤”。本案中,唐某斌、严某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与权威,已经触犯刑法。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者的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法律权威,有利于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专家点评点评人:陈自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中,唐某斌、严某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并通过提起虚假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情节严重,理应受到刑事制裁。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同,它不仅严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更重要的是这种犯罪行为挑战了司法权威,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形象,践踏了国家法律。
近年来,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客观上与越来越亲民的立案、庭审改革有一定关联。百姓不再畏讼,有问题找法院的思维方式开始普及,这是好现象。但同时难免会有不法分子弄虚作假,泥沙俱下。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正视这一客观现实,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认识惩治虚假诉讼的重要性。依法打击此类破坏司法公信力的犯罪,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诚信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部门和各级政府对虚假诉讼现象应当实施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并严厉谴责虚假诉讼行为的氛围。对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企业和个人除进行刑法上的制裁外,还应对其违反诚信等行为进行行政和民事惩治,将企业或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通过齐抓共管,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公信力和诚信的营商环境。
综合:广元新闻网、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