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新华社客户端呼和浩特2月10日电(记者魏婧宇、刘懿德)2日,内蒙古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对敖汉旗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潘卫国酒驾致4人死亡案一审宣判。6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收到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害人家属袁彩花等16人提交的申请抗诉意见书。日前,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审查,对该案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2020年4月4日,潘卫国酒驾致赵某启四兄弟死亡。事故发生后,潘卫国隐瞒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与潘卫国同车的闫中华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谎称是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潘卫国在事故发生前一日晚饮酒,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3mg/100ml。

2021年2月2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闫中华犯包庇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闫中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被告人潘卫国赔偿赵某启等4名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71万余元;杨书新、两家保险公司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赵某启等4名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潘卫国辞去敖汉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敖汉旗纪委监委开除其党籍、公职。

2月6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收到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害人家属袁彩花等16人提交的申请抗诉意见书。被害人家属认为:1、潘卫国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潘卫国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2、潘卫国庭审中未认识到自身错误,应在量刑上严惩。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能认定被害人赵某海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景林说,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医院住院病历、证人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黄羊洼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让被害人赵某海乘坐派出所的车辆前往医院救治,被害人赵某海因伤势的原因拒绝民警的要求,等待救护车送其到医院救治。被告人潘卫国在事故发生后未拨打救助、报警电话,而是与闫中华乘坐黄羊洼镇派出所的警车离开现场去黄羊洼中心卫生院,派出所民警留在现场。

刘景林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事实,潘卫国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这种特殊情形的逃逸,不能认定被害人赵某海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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