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被罚!“开门炮”不能放!临沂警方再发提醒!

今天是春节长假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
正月初七、初八
好日子一个接一个
企业商家
陆续恢复正常生产营业,
在这里,
恭祝大家“开门大吉”!
但是,
也要郑重地提醒各位:
这象征红火的“开门炮”
不能放啦!
不能放啦!
2月14日10时许,费城街道办事处朱某在费县温和巷附近某沿街店面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费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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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18时许,郯城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张某(临沭县玉山镇人)在郯城县郯东路一足浴店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张某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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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莒南警方查处三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2月15日上午10时许,季某福在十字路街道小埠南村村东违规燃放两箱礼花弹和一挂“大地红”鞭炮;2月15日上午11时许,化某富为庆祝门店营业在县城南环路北侧某汽修厂院内违规燃放“大地红”鞭炮一挂;2月15日上午12时许,侯某田在十字路街道小埠南村村东违规燃放两挂“大地红”鞭炮。三人皆被城南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当场抓获。当日,莒南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季某福、化某富、侯某田处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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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沂水县公安局夏蔚派出所民警在镇驻地巡查途中,当场查处两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隋某信(男,48岁,夏蔚镇人),在夏蔚镇驻地绿化带内违规燃放六挂鞭炮;魏某磊(男,40岁,夏蔚镇人),在夏蔚镇王庄邮政局绿化带附近违规燃放两挂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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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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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几声“噼里啪啦”
多一份安全保障!
再三强调,侥幸心理不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