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 检察院不予抗诉: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2月1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受害者家属赵某英处了解到,此前,内蒙古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已向家属下达了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此前,封面新闻曾报道,内蒙古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潘卫国酒驾撞死4兄弟案一审宣判,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司机闫中华犯包庇罪,判处尤其徒刑1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赵某英以及死者家属都表示无法接受,当庭表示将上诉。

记者注意到,在判决之后,2021年2月6日,赵某英及其家人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认为赵某海在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很大程度上跟潘卫国酒驾肇事逃逸有关,请求检察院针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对潘卫国进行从重处罚。

三天后,2021年2月9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下达抗诉请求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认为不能认定被害人赵某海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赵某英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检察院的这一决定,家属都表示不服,他们将依法向更高一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