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检察:猥亵儿童“零容忍” 实刑3年禁业再5年

每当看到未成年人遭遇不法侵害的消息,总是会让人十分痛心,怎样才能更好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官们一直在用实际行动打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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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伽师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出租车司机猥亵儿童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采纳了该院对被告人提出的五年从业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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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检察机关“零容忍”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利用自身出租车司机职业的便利,对搭载车辆的多名14岁以下女童私密部位进行猥亵。
经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调取车内监控录像等,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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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量刑,建议“从业禁止令”
承办检察官同时认为,该案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猥亵多名未成年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判决从业禁止。
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禁止其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及其相关职业,最终该建议成功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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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犯罪,建立未成年人“安全仓”
猥亵儿童行为会给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极大的伤害。作为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众,法律应给予他们最严格的保护。该院在认真的同时,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坚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大胆适用“从业禁止令”,不仅对未成年领域犯罪起到了法律威慑,更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立了“安全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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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
据悉,该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多措并举,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路上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领域。
普法宣传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 | 喀什检察、伽师检察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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