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注册好了公司,拿到了报酬……也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来源 | 浦东检察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黑灰产业链中,存在这样一群人,他们看似在产业链的最底端,甚至没有进入犯罪集团内部;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甚至与诈骗团伙并不相识,但他们却因“出卖”“出租”自己的个人信息、银行账户,对已经意识到的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持“放任”的态度,最终变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的帮凶。

2019年10月至11月,常某、黄某、张某在他人的指示下,注册了三家没有任何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2020年1月1日,“QQ号贩子”赵某将自己手中的三个QQ号出售给他人。

2020年1月7日,上海浦东

某公司出纳张女士(化名)通过QQ接到“大领导”指示,分别向三家公司汇出四笔钱款,共980万元。等她向财务经理汇报时,却发现上当受骗。

2020年1月7日,广西某地

李某被带进一个摆满笔记本、数据线和手机的房间,他交出自己的手机和支付宝账号密码后便被打发去睡觉。数个小时后,李某拿回手机,他发现自己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有大额的转账记录。

在一家公司遭遇网络诈骗、蒙受重大损失的过程中,有这样一群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或主动或不自觉地成了这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链中的“不可缺少”的一环。

日前,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涉及“卡头”“卡农”出售名下银行卡、空壳公司对公账户,QQ号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法院审理后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故事还得从头说起......

A

骗人的QQ号

是他卖出的

2020年1月7日,上海某公司出纳张女士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为另一公司财务李红(化名),有工作需要加一下QQ号。张女士照做了,随后她被拉进一个群。进群后,她惊讶地发现群里竟然有自家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群里另外两个号的昵称就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名字。”张女士后来回忆道:“我真的以为是两位大领导,根本不敢怠慢。”在群里,两位“领导”旁若无人地聊起来,三言两语便决定了几笔转账汇款,还嘱咐张女士“最好今天付”。于是,张女士在当天陆续转账给三家公司四笔款项,共计980万元人民币。收款的三家公司自然也是两位“领导”指定好的。

但实际上,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没有注册过QQ,也不会和张女士在一个QQ群里聊天,更没有让她向涉案三家公司转账。这三家公司和被害公司从没有过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

显然,张女士被骗了。那这骗人的QQ号究竟从何而来?答案就在“QQ号贩子”赵某身上。买卖QQ号挣钱是赵某近两年的营生。早先在网上开店卖QQ号,被平台查封后,他并未就此停手,靠着原先的客源,他一直“生意不断”。

2020年1月1日那天,赵某又卖出三个号,对于他来说,这就是一笔再平常不过的小生意,但几天之后,这三个QQ号化身成“李红”“董事长”“总经理”,成功“圈走”被害公司980万。

B

涉案的三家公司是

是他们注册的

“对方为何要使用你们这些陌生人的身份信注册公司?”

“因为对方想逃避法律的处罚。登记和注册的是我的名字,出事之后他们就可以逃之夭天。”

“你觉得他们通过你注册的公司账户转的钱是否有问题?”

“肯定是有问题的,否则也不用通过我去注册了。”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黄某的回答是这样的“清醒”。谁能想到,为了挣点“好处费”,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注册6家空壳公司提供给诈骗团伙作为“钱袋”,就这样“义无反顾”地成了使被害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帮凶”。

让我们把时间往前推移。

2019年9月,黄某在外打工,但工作不顺利,经济上渐渐捉襟见肘。此时有人给他指出一条“财路”——只要他提供身份信息,以他的名义去注册公司,并配合办理营业执照、开设账户等即可,等一切办妥,就能拿到好处费。“性价比”如此之高的工作,让黄某在犹豫之后还是答应了。

2019年10月底,黄某被带到南京,在林小小和“惠会计”(均化名,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带领和帮助下注册了两家公司并在银行开通了对公账户,同年11月底,他又被带到杭州,注册了四家公司。而他在南京注册的其中一家公司正是周女士后来汇款的四家公司中的一家。在做完这一切后,除了拿走4000余元的报酬,他将所有营业执照、银行卡、配套的手机号等都留给了安排他做这一切的人,那些他根本谈不上认识的人。

相比之下,常某走上这条路的理由就更加荒谬了。常某缺钱,又因征信不好无法贷款。此时有人告诉她,可以帮她申请到100万的贷款,且不需要任何抵押,甚至不需要她还款,只要她的身份证和几张电话卡而已。巨大的诱惑之下,常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办理好的电话卡寄到了对方指定的秦皇岛。2019年11月,常某还特意赶赴秦皇岛,在对方的安排下注册了公司并办理银行卡、开通了对公账号。

“我怎么会真的经营公司?我通过电视和网络了解过,这种空壳公司都是有问题的,不是偷税漏税,就是诈骗或者洗钱用的。”到案后,常某这样说道:“鬼迷心窍了,就是为了那100万的贷款。”然而那“100万无需还款的贷款”直到常某到案也从未兑现过。

c

用于“走账”的银行卡

是他提供的

除了“对公账户”,还有个人账户被用于“走账”。

独自在外打工的李某在找工作时认识了王原(化名,另案处理),跟着他做起了“收卡”的工作。在2020年1月7日那天,他在王原的示意下将自己的手机和支付宝账号交付给他人。数小时后,当他拿回手机时,发现手机上不仅注册了新的手机号,还不停地收到各种银行开户和转账的提醒。已经拿到几百块好处费的李某即使意识到对方可能拿着自己的手机在从事违法活动,依然置若罔闻。后经证实,被害公司汇出的钱款中有一部分,曾几经周转汇入过李某的支付宝内绑定的银行卡。

经被害公司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在半个月内陆续到案,他们分别是销售QQ号的赵某,为非法牟利销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借记卡、空壳公司对公账户的“卡农”黄某、张某、黄某、李某,还有帮助“卡农”办理借记卡、空壳公司对公账户的“卡头”刘某。

D

这条黑灰产业链上的

每一个人都不无辜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像一张网,将这些互不相识的人网在一起,把他们变成同一条黑灰产业链中的一环。

案发后,鉴于本案系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浦东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专人提前介入,和公安机关进行多次会商,对案件情况仔细研判,指导公安侦查取证。在捕后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该院针对部分证据相对薄弱环节,积极和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积极沟通联系,对薄弱证据进行补强、鉴定,此外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促使六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

“无论是出售QQ号、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的人,还是收集他人银行卡、注册或帮助他人注册空壳公司及对公账户的人,他们对于这些账户、账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在主观上都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被害单位重大损失。”承办检察官薛松说,虽然本案中的六名被告和上家诈骗团伙并不相识,也没有共谋,但他们对于诈骗案件的完成,却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当下社会上仍存在本案中这种为了牟利不择手段,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对公账户、非法出售QQ号码的人群。对这部分人群不加以打击,网络诈骗活动难以根绝。”承办检察官薛松介绍道:“增设该项罪名正是从‘打早打小’‘全链条打击’的角度,将帮助行为正犯化,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大杀器’。”

检察官在此提醒:为了一时的贪念,一点点利益,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卡、银行卡、空壳公司对公账户出租、出售给他人,看似是无足轻重的小举动,实际上不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让自己身陷囹圄,还会导致诈骗分子更加肆无忌惮、被害人被骗钱款难以追回等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