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这个可以有!

日前,#南京发布落户新政#一词登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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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该市落户条件,对于城市周边四个城镇区域,持居住证者只需交纳6个月以上社保即可落户,不再有年龄和学历限制;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江苏省内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可累计互认,并探索长三角城市群累计互认。
南京作为省会城市,鼓励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正是落实国家放松户籍政策精神的体现。
有序引导人口落户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落户。这是适应城市化趋势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一个具体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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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发布的落户新政中就明确,解决好长期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而在今年春节,各地都在倡导就地过年,这从我国中长期发展,尤其是从城乡融合发展趋势来看,减少农民工及家庭周期性在务工地和户籍地间迁徙是重点,让农民工的务工地和户籍地合二为一,真正把家安在城市、全面融入城市或务工所在地。也就是说,下一步应探索推动“就地过年”为“就家过年”。
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值得探索
推动农民工全面融入城市,在宏观指标上表现为户籍城镇化率和人口城镇化率两个城镇化率的差距加快缩小。2015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为56.1%和39.9%,相差16.2个百分点。近几年,我国城镇化加快推进,但2019年两“率”差距幅度仍然差不多。应当说,提速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缩小两者差距的重要性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得以凸显。
为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探索,有助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权益,尽快做到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与户籍人口享受完全同等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这就需要完善居住证服务功能,尤其是在某些确有必要实行的以户口为依据的限制性政策中,应探索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另一方面,应加快简化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流程,实现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跨地区、跨部门办理。在推进这项改革时,需充分考虑到群众需求,通过跨地区、跨部门数据共享,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拓展服务渠道推动这项业务“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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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进城落户解决后顾之忧
要想留住广大农民工,就必须了解他们的所想所需,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2019年,我国农民工达到2.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4亿人,跨省流动农民工7508万人。这些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但在融入城市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阻碍。
《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50.9%的农民工反映随迁子女在城市上学面临一些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认为本地升学难、费用高的农民工占比分别为34.2%和28.9%,分别比上年提高7.5个和1.7个百分点。
为此,我们也看到了各地正在想办法,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河北:
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和学位供给,保障随迁子女入学需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各地完善扶持农民工子女入学入园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政策措施,畅通随迁子女升学渠道。
广西: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工作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各地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安排好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根据随迁子女数量、分布和增长趋势等因素,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安排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
进一步推动属地政府落实责任,适应城镇化发展进程和人口变化趋势,加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建设,并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列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作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评价标准。
江苏南京: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权益等。
根据南京市常住人口数量的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全市教育资源布局,加快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有效增加学位供给。贯彻落实“两为主、两纳入”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公办学校接收比例保持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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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改革步伐,
为改革户籍制度提供一条务实的路子,
既需要顶层设计,
也鼓励各地积极探索,
大胆创新,积累经验。
来源 | 新华社、腾讯新闻、现代快报、河北日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编辑 | 史紫炜
责编 | 康轩山
主编 | 蒋 琳
监审 | 钟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