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11人!大方县一恶势力团伙覆灭

近日
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
周进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
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非法拘禁罪一案公开宣判
简 要 案 情
2019年10月14日,周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侦查终结,大方县公安局依法查清周进等人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实施了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4类犯罪18起刑事案件及6起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240余万元。
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在新发煤矿及周边一带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残害群众,致伤群众 2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 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在收集固定的证据充分证明周进团伙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后,大方县公安局将周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移送大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大方县检察院审查经审查于2020年 5月 6日将该案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 决 结 果
大方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0年8月28日对周进恶势力犯罪集团11名团伙成员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周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总和刑期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二、被告人周家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周帮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四、被告人杨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周家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杨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邹志生犯敲诈勒索罪,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杨明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杨兴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被告人蒋兴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一、被告人金汝林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责令被告人周进、周家俊、周帮武、杨梅、周家运、杨江、邹志生、杨明运、杨兴敏、蒋兴志、金汝林退赔被害人杨杰21180元、刘海6839.30元、刘荣宇12841.48元、陈春海7260元、邱虎 17640元、马思平250元、肖国友 50元、周航 5000元、彭际平60元 。
此前
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乾文等人
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也已公开宣判
来源:直通百姓、多彩贵州网、黔微普法
编辑:石婷 | 审校:冷兵 | 签发: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