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家务补偿5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作出的首例“家务补偿”案件的判决引发热议,一度成为街头巷尾谈论的焦点,不乏少数人认为5万元的家务补偿与高生活成本的一线城市格格不入,因此类似于“5万元找个保姆都不止”等标题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平台。通过该案例,也可让处于婚姻生活中的各位收获些许启迪。

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女方王某认为,首先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男方陈某几乎未参与过家庭事务,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工作均由女方王某承担,应给予女方一定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在对孩子抚养权及共同财产作出裁判以外,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针对本案中王某要求的家务补偿款,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

本案主审法官北京市房山区冯淼法官对该判决进行回应称,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家务补偿款如何确定主要是由法官合情合理合法地行驶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考虑了以下四个因素:

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3、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陈某、王某夫妻二人2015年登记结婚,自2018年7月分居后,多次起诉离婚,直至2020年10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共同生活时间约为三年。在此期间,孩子一直同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在抚养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若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据该意见进行补偿,但根据本案目前公开的信息,应该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也较《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更有利于保护王某的合法权利。本案法官在综合考虑上述个因素后,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是对于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的一种认可,该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其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同时还需要补偿方自己主动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补偿需要在离婚时提出。

“家务劳动”其实在现实生活往往很难估计其价值,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对于家务劳动均有同等的义务,但一般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的一方一般是女方,女方基于对婚姻关系的信赖,会付出较多的精力从事家务劳动,从而约束了自身对工作的选择。法院在裁判此类离婚案件时,对于补偿金额的确定无法给出统一的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即便受补偿方认为自己在家务劳动中所付出的精力值得更高的补偿金额,法官也无法在客观上支持超出裁量范围的补偿请求。

作者:林小建律师,北京国舜律所律师、丁丁律师平台创始人、刑事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