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检察院一案件入选全国典型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24日讯(通讯员 文嘉庆)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工作情况,并发布15件“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其中,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是湖南省唯一入选案例。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用农产品安全 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要旨】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的问题,检察机关督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消除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基本案情】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种植农作物的过程中使用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但未如实记载其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情况,生产的农产品在销售前也没有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导致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初,张家界市人大代表向检察机关反映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检测将农产品投入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慈利县院)经研判分析,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调查,并确定由该院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办案组对全县15个乡镇1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投入品以及食用农产品入市前的检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是否如实记载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是否依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及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情况;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是否在销售前检测了食用农产品质量状况。经调查,发现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销售前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致使流入市场的农产品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慈利县院于2019年7月4日向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处理。

慈利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就抓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抽样检测、加强体系建设四个方面采取了具体措施。该局于2019年8月8日书面回复其履职情况。慈利县院经“回头看”核查确认,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完善了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并如实记载了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的全过程,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走绿色健康发展之路,是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推手。本案中,检察机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顺应人民群众需求。一方面有效督促农业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压实责任、建章立制,从源头堵塞管理漏洞;另一方面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认识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检测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依法生产经营,从源头把好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的第一道安全关,守护老百姓“米袋子、菜篮子、餐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