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另起炉灶,老东家起诉索要违约金15万,法院判了……

极目新闻2月24日讯(记者聂丽娟 通讯员蔡蕾 李牡丹)科技公司员工离职后,老东家以其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15万元。
员工张女士2016年入职武汉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1月,张女士与公司签订《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随后于当年10月31日后离职。2020年,张女士原公司老板,以张女士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违约金15万元。经查,2019年6月,张女士的丈夫另外开了一家新科技有限公司。其主要经营范围与妻子就职的科技公司类似,还与科技公司老客户签订认证咨询合同。而张女士在原科技公司上班期间,利用办公便利制作了新公司的章程,用化名招聘员工。
张女士、武汉某科技公司先后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于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科技公司的仲裁不予受理。武汉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请求判令个人退赔奖金、福利、旅游费、培训费、慰问红包、违反保密协议的赔偿金150000元等。
东西湖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女士与老东家从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武汉某科技公司应当向张女士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应当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及奖金等。武汉某科技公司以张女士在工作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等行为,而要求张女士退赔除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奖金福利、学习、培训、旅游期间的工资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慰问红包、合作收益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予处理。
至于双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张女士利用公司便利将客户泄露给丈夫成立的新科技公司,并于离职后第3天,以新公司张某某名义代表该公司与武汉某科技公司重要客户签订咨询合同,该合同与武汉某科技公司使用的咨询合同内容基本雷同,侵害了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竞业限制,应支付违约金。综上,法院判决张女士支付武汉某科技公司违约金50000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