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青海这伙人在一座桥下埋藏毒品……

年近50岁的马力,组织人员从甘肃省向青海省境内运输毒品海洛因1000余克,被警方盯上逃逸后,迫于压力投案自首。可是,马力始终不肯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狡辩。在公安机关强有力的证据面前,他终于认罪服法。
桥下藏毒
马力及马布、马四、马军(另案处理)、 马虎(在逃)都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人,几人没有固定职业,游手好闲,做着一夜暴富的美梦。
2012年10月,马力接到闵进(另案处理)及穆萨(在逃)的电话,电话里让他从甘肃运点“姑娘”(海洛因)到青海。到手的生意岂有不做之理,马力一口答应下来。
随后,身在临夏的马力给马布打电话,让他从东乡往西宁运“货”(海洛因),马布害怕被抓没敢亲自送。11月,马布再次接到马力的电话:“你帮我送点东西到临夏,之后我们再到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玩一圈,事成之后给你一万元。”抵不住金钱的诱惑,马布同意了。
次日,马力让人把用塑料袋装的两块1000余克海洛因送到马布家里,马布给马力雇用的司机马四打电话,让他来接。上车后马布将海洛因放在副驾驶的工具箱里,马四就问马布是什么东西,马布没有回答。
到了临夏市,马布第一时间给马力打电话,让他来取海洛因,马力说他在循化,让马布把海洛因送到循化。听到马力在循化,马布虽然心有不满,但还是让马四开车到了循化。马布在循化县城见到了马力、马军、马虎,看到海洛因已到手,马力告诉大家,海洛因放在身上不安全,让马布将海洛因埋在循化县白庄的一座桥下。
交易抓获
埋好海洛因后,马布和马力到循化县城中心广场附近的一宾馆入住。没过多久穆萨和闵虎到宾馆取货,几人一起开车到桥下把海洛因挖了出来。
穆萨和闵虎上车查看了海洛因比较满意,在返回循化县街子镇的途中马力和闵虎下车说要去找下家。可当日下午六七点,马军神色慌张地跑来给马布说:“马力和闵虎被抓了,赶紧跑!”
还没跑出循化县,马布就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民警抓获。被抓后,马布详细供述了作案经过:这些海洛因都是马力的,我不知道从哪里来的,马力让我把海洛因保管好不能出问题,闵虎是马力的中间介绍人,穆萨是买家的介绍人,马四是开车的司机,马军和马虎的详细情况不知道。
其实,早在马布将海洛因运输到循化的路上,城中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就已经接到线索,并展开调查,锁定了运毒一干人等,并在循化县街子镇抓获了贩卖、运输毒品的马布、马四、闵虎。现场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两块白色长方体块状物1000余克。其余涉案人员逃跑后,民警对在逃人员开展网上追逃。
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经鉴定:证明送检白色塑料袋包装的两块白色块状物,合计净重1004.5198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纯度为17.19%。
连夜逃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的马力,难以维持生计。迫于警方压力,于2019年12月22日,马力到格尔木市公安局盐桥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判无期
马力主动投案后,百般抵赖,对提供毒源、联系交易、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矢口否认,坚称自己不是主谋。开庭时,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经过查证,用扎实的证据链证实了马力就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2020年7月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马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004.519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力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毒品被及时查获,对其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马力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之后,马力以一审判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马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马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审理时,对马力的户籍信息、城中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同案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马力在共同犯罪中提供毒源,联系毒品交易,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力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省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2020年12月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马力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青海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