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出省旅游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 游客延期旅游途中身亡 谁之责?

一次出省旅游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行程结束,父母未等到旅游归来的女儿,却等来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的通知。家属认为,旅游公司、保险公司及司机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

1—协商赔偿相关费用保留再申诉权

出游成为很多人选择的休闲方式,出游方式也多种多样。外地游客丽丽通过某网站与明柒旅游公司订立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旅游线路:青海湖+茶卡盐湖+塔尔寺+甘肃张掖+祁连+门源,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9日,共4天。然而,明柒旅游公司却将此旅游服务合同交由位于西宁市城东区的青海奇奇旅行社具体负责实施,青海奇奇旅行社指派其员工王力作为导游兼司机向丽丽提供旅游服务。

合同履行期间,丽丽与王力商议,将旅游期限延长至7日,并约定了延长期间的旅游线路,王力将这一变更计划告知了青海奇奇旅行社。6月11日,王力驾车载着丽丽行驶至冷马线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丽丽在事故中遇难。经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委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青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调查事故情况,并组织受害人父母萧山、晓晓协调,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青海奇奇旅行社积极协助保险公司申报赔付事宜,按最大化原则给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青海奇奇旅行社承诺在赔偿金外给付萧山、晓晓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后确定受害人父母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有异议可保留再申诉和解决的途径。

随即,青海奇奇旅行社及时向承保的某财险西宁分公司提出申请,依据双方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单》,基本险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经商议,向丽丽父母赔付54万元。

2一审确认更改行程旅行社应担责

虽已达成调解,但丽丽的父母满是疑问:丽丽原本与明柒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却在丽丽不知情情况下让青海奇奇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义务,这个责任谁来承担?青海奇奇旅行社致丽丽死亡承担责任,是否与明柒旅游公司、王力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是否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2019年6月,萧山、晓晓一纸诉状将青海奇奇旅行社、王力、明柒旅游公司、某财险西宁分公司、某保险青海分公司告上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城东区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案。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院认为,萧山、晓晓主张的各项费用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若干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故萧山、晓晓主张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青海省2018年度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31515元(年/人)×20年=63万元;萧山、晓晓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为:死亡赔偿金63万余元、丧葬费4万余元、交通费1.2万元、住宿费及伙食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以上合计73万余元,扣除某财险西宁分公司已赔付的54万元,萧山、晓晓还应获赔付的数额为19万余元。

王力向受害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王力就更改线路、延长旅游期限“上报公司,确认更改行程”。由此可以确认,王力在旅游服务合同结束后继续为丽丽提供服务得到公司的许可,系职务行为。故青海奇奇旅行社应当为王力的这一职务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明柒旅游公司是否应当为丽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丽丽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9日,事发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地点在冷马线,均不在丽丽与明柒旅游公司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为此,明柒旅游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某财险西宁分公司是否已经按保险合同完全承担了赔付责任?根据青海奇奇旅行社向某财险西宁分公司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单载明的事项,除了已经赔付的54万元外,还应当继续承担差额部分的赔付责任。

同时,王力已领取的某保险青海分公司支付的座位险赔付款1万元退还给萧山、晓晓,此款退还萧山、晓晓后,应从应获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

3—上诉计算标准有误增加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后,萧山、晓晓、某财险西宁分公司、青海奇奇旅行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萧山、晓晓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法院审理查明,因丽丽户籍所在地在外省,为此根据《人身损害若干解释》第29条及第30条规定,应按受害人所在地的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那么,某财险西宁分公司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某财险西宁分公司与青海奇奇旅行社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单》,基本险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精神损害限额2万元。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第38条第4款约定的内容,将按照《人身损害若干解释》所计算赔偿金额的30%到80%承担赔偿责任。青海奇奇旅行社应支付的赔偿总计金额为858731.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733960万+丧葬费42689.5元+交通费12000元+住宿费及伙食费5000元+误工费1508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858731.5元),某财险西宁分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总金额为858731.5元×80%=686985.2元,因某财险西宁分公司最高赔付额为60万元,扣除某财险西宁分公司已赔付的54万元,其应再赔偿6万元,同时某财险西宁分公司还应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青海奇奇旅行社自行赔偿,即青海奇奇旅行社还应赔偿萧山、晓晓各项损失总额为(858731.5元-600000元-20000元)=238731.5元。

西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但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误工费的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王力将已领取的某保险青海分公司支付的座位险赔付款1万元退还给萧山、晓晓,此款退还萧山、晓晓后,应从应获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青海奇奇旅行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萧山、晓晓238731.5元;某财险西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萧山、晓晓保险赔偿金8万元。

目前,西宁市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旅行社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