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阿拉坦仓: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保护民族语言在法理上一脉相承

“从法理上来说,在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总体上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二者在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中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阿拉坦仓说。

他解释道,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人民群众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是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的义务。

阿拉坦仓本人就是在两种语言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既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写作,也能熟练使用蒙古语沟通交流。他说,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高度重视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从长期的工作实践来看,两者并行不悖。

“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但是并没有免除履行其他法律的义务,也就是说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义务仍要履行,更不能排斥。”阿拉坦仓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要学习发展,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他说,现在,自治区40%的基础教育师资力量是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培养的。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双语授课的学生走上教学岗位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都能讲授,再加上其本身也是少数民族,了解少数民族孩子的接受能力和教育规律,所以能教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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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日报

值班编辑:孙纲

平台编辑: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