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合水交警3小时成功侦破!

发生事故之后

第一时间救人和报警这是常识

但是有的人一看出事了

心里一害怕

就跑了...

你以为跑了就没事了吗?

众所周知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后果很严重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2021年2月27日,合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快速出击,奋战3小时成功破获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犯罪嫌疑人段某某被抓获归案。

2月27日19时40分许,合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合水县肖咀镇老庄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名行人受伤严重,当事人逃逸事故现场,请立即出警处置。

接到指令后,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杨帆立即组织值班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21时20分许伤者石某某经合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合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启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成立专案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案件侦查工作。

现场勘查民警根据现场遗留的一块黑色橡胶,结合报案人提供的肇事车辆特征,初步确定肇事车辆车型为一辆三轮摩托车,杨帆组织民警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各个卡点的过往车辆进行排查,在众多的过往车辆当中筛选出嫌疑车辆。经过分析研判、细致甄别,逐步排查出嫌疑人的逃逸路线。通过汇总各工作组反馈回来的调查情况综合分析比对,最终锁定家住合水县段家集乡村民段某某有重大肇事逃逸嫌疑。

23时30分许,民警赶赴段某某家中,发现院内停有一辆红色无牌三轮摩托车,其货箱扭曲变形,通过比对与事故现场跌落的黑色橡胶相吻合,并迅速将其抓获归案。经讯问,段某某对其当晚驾车与行人石某某,丁某某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事故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条解析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事故逃逸者必负全责,情节严重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一)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庆阳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