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生活新增两份裁判文书 获赔总计7.7万元

  乐居财经讯 魏然3月1日,乐居财经获悉,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两份裁判文书,原告均为罗莱生活,被告分别为林某,李某和海门市春宝欣纺织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经查明,原告系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告林某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并经营,未经许可在销售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了“罗莱”,在网页商品详情中标注“品牌:罗莱”,与原告的第7702004号“”注册商标相同,与原告的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相似。

  原告经核准取得商标注册证,分别是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均在有效期内。被告李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店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商品宣传销售,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2000元;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文章来源:乐居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