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恶意追债,强行灌喝尿!催债过程中导致昆明债主坠楼身亡……

郭某某欠钱不还,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可是文某和蓝某却委托“讨债公司”的人催讨债务。这些人利用跟踪、威胁、辱骂等各种手段,甚至在限制郭某某人身自由后,还惨无人道地强行灌郭某某喝尿,催债过程中导致郭某某坠楼身亡。最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3被告有期徒刑2年。
来自四川的何某、陈某和湖南人熊某,初中毕业后就来到昆明开始混社会,并供职于一家信息公司。这家信息公司看似是一家正规公司,其实是披着合法的外衣,暗地里开展一些违法活动。何某等3人的工作,对外宣称名义上是开展商贸活动,其实是为公司承揽的讨债业务进行暴力讨债活动,充当“讨债公司”的打手。
陈某和熊某都是刑满释放人员,湖南人熊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05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09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2010年3月12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
陈某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2月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不到两个月,陈某却因为暴力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罪再次进了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2日,文某(已起诉)、蓝某(已起诉)与昆明市盘龙区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债务催讨协议书》,委托该公司向被害人郭某某催讨债务。
2017年10月1日至10月6日期间,作为昆明市盘龙区某信息公司负责人的何某(已起诉)和蓝某伙同被告人何某、熊某、陈某等人,先后在昆明市官渡区,威胁、辱骂、殴打被害人郭某某,并将被害人带到昆明市盘龙区金泉小区,强行灌被害人郭某某喝尿,控制、限制被害人郭某某的人身自由。
在被害人报警、民警出警处理后,文某、蓝某仍然带人到昆明市五华区某小区被害人郭某某住处进行催债,被告人陈某、何某住进该房内看守、限制被害人郭某某的人身自由。
在被害人受伤住进昆明市盘龙区某医院后,何某、陈某等人继续看守、限制被害人郭某某的人身自由,在向郭某某催债过程中,直至10月6日21时许被害人郭某某坠楼身亡。公诉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的拘禁行为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熊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实3名被告人的拘禁行为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符合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规定,故对公诉机关相关公诉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均能证实3名被告人具有威胁、辱骂、跟随、看守等行为,故对熊某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且因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侮辱行为,应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虽各被告人具体参与的方式、持续时间不同,但互有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考虑到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罪责轻重有所不同 ,法院将在量刑时予以区别考虑,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何某经过村委干部工作教育,主动投案,系自首,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近,昆明市盘龙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被告人何某和熊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责任编辑 顾庆华
校对 袁熙
编审 赵梅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