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预热|人大代表蔡卫平:疫情防控应加强公民信息保护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健康码、行程轨迹、人脸识别,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科技手段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新冠肺炎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应更加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感染病中心主任医师蔡卫平建议,疫情防控中应加强公民信息保护。

隐私泄露影响疫情防控

在新冠肺炎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以后,我国采取对新冠肺炎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与其接触的人群进行隔离的策略来防止新冠肺炎病毒扩散。为了尽早并且最大限度地发现上述人群,各地都对采集到的流行病学数据进行公开。为了配合疫情防控,各种公共场所也在大量检查健康码、身份证、行程轨迹信息,甚至人脸识别。各个部门在调查、收集、统计以及公开发布疫情信息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敏感的公民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信息。

蔡卫平注意到,个人信息公开后依托社交媒体迅速传播,甚至引发了一些网络暴力。“相关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明显漏洞。”蔡卫平说,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会引发群众质疑流调信息安全性、合法性,也造成被调查人员一定程度的疑虑。“很多人担心的不仅是感染上新冠病毒,更是恐惧不幸上了流调被公开,导致其本人和亲友受到的网络攻击。”他认为,如果群众因为担心隐私泄露而不愿意配合流调,将会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这些信息检查和收集如果不加以规范,个人隐私保护无从谈起。”蔡卫平表示,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如何在调查、收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处理好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就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对于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标准操作流程,需要从机制上加以保障。

严控公共场所采集个人信息

蔡卫平建议,应合法采集、公开个人信息。对于传染病的调查,《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仅授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其他机构或组织需要配合上述机构采集相关信息必须获得委托权,否则无权采集。针对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个人信息公开不得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行踪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个人行踪信息后只需显示不同颜色码以供识别,不应显示14天内到达或途经的地区。

同时,严格管控在公共场所采集个人信息。商业性机构不应当自行采集个人信息,而是通过查验当地政府的健康码即可,不应当要求进入者填写纸质个人信息。如有监控,应当明确在显眼处告知。公共场所采集到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保存和使用。

统一流调采集数据和信息公开模式

蔡卫平建议,全国统一流调采集数据和信息公开模式。流调数据按照有限采集、不歧视、简便的原则。所有数据仅限于有助于疫情防控需要,不能无限采集。建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计一个全国统一的流调数据采集表,以最简便的方式采集,减少工作人员工作量和被采集人照成的不便。针对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信息公开不能有指向一个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信息;也不能有地域、性别、民族、职业的具体描述,减少相应的歧视。建议全国统一信息公开模版,各地发布的信息基本一致。

同时,合理使用涉疫个人信息。涉疫信息仅限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以及其他防控工作,不得滥用。

对参与疫情信息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开展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学习教育,签署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如发生泄密事件应对相关个人进行严厉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此外,要严惩网络暴力。还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增加因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收集到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