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救助10万元!《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印发

掌上春城讯3月3日,记者从“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培训会”上了解到,《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印发,将对5类救助对象进行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其中,符合条件的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最高救助10万元。

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职能划入医保部门。但此前由于昆明各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不一致,造成了市域内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存在差异。

为健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深化医疗保障及救助改革,缩小各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差距,昆明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外出考察学习,组织专题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并召开听证会,形成了《实施办法》,经过各级部门审议后,于2021年2月22日正式印发。

《实施办法》提出,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有效衔接。

全市将建立统一救助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指的是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月3日下午,昆明市医疗保障局举行了培训会,对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解读,并对审核、结算、系统操作等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门诊和住院都能得到救助

在救助内容上,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门诊和住院各救助项目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相互独立,不合并计算。

普通门诊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比例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当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00元。

特殊门诊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比例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70%比例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特殊疾病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普通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比例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比例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及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昆明市还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进行参保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

救助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实施办法》明确,市、县两级财政每年筹资标准和规模,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按照市、县分担比例分为三档。第一档(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经开区):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第二档(晋宁区、富民县、石林县、宜良县、嵩明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市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第三档(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市级财政承担90%,县级财政承担10%。

为保障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今后医保部门将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做好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拨付和工作经费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和人员变动信息提供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等。各部门协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最大限度惠及贫困群众。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将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及结算方式使用,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资助参保及直接救助费用,不得列支其他费用。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此外,还将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监督,做好政策公开、资金公开、救助对象公开。